内容摘要: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建设海洋强国、维护海洋利益、实施海洋资源开发、防治海洋污染、分享公海权益、处理海洋纠纷都离不开海洋立法,都需要海洋法律规则。
关键词:海洋;立法;维护;海洋权益;海洋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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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提高海洋资源开发能力,发展海洋经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坚决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建设海洋强国”。习近平同志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八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进一步关心海洋、认识海洋、经略海洋,推动海洋强国建设不断取得新成就”。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建设海洋强国、维护海洋利益、实施海洋资源开发、防治海洋污染、分享公海权益、处理海洋纠纷都离不开海洋立法,都需要海洋法律规则。
近海远海深海立法
我国现有涉海法律17项、行政法规27项,部门规章80多项。但是可以明显看出,我国《宪法》中对“海洋”只字未提。在海洋日益受到青睐的今天,我们需要在海洋专门立法上下功夫,以弥补宪法中海洋问题的缺失。但我国的近海资源开发、深海资源开发、海洋综合管理、国际渔业管理等领域的立法严重不足,有些方面尚处于空白阶段,亟需填补。
在近海海域,在海岸线缩短、岛屿消失的情况下,我国每年仍以数百平方公里的速度在填海造地而无专门立法加以调控。所以,有关填海造地立法、海域综合管理立法、海岸带综合管理立法等亟需出台。
在远海海域,我国至今并未建立起相应的渔业资源分配制度,共享性的恶性竞争必然导致渔业资源走向衰竭,高产状态难以为继。渔业行业中,由于船长和船员安全法律规定不到位,相关制度不健全,相关标准不达标,渔业安全不重视,基本保障滞后,海上救助不足等原因,渔船事故不绝于耳。远海捕捞中,我国渔民动辄遭遇驱赶、扣押、抓捕,甚至为此付出生命代价的情况也时有发生。这就需要改变现有立法单薄、应付落后的现状,使得我国的远海海域立法充盈起来,让渔民的安全和权益维护问题得以解决。
在深海海域,中国已于2001年在东北太平洋获得多金属结核矿区勘探权,2011年又获得西南印度洋多金属硫化物矿区专属勘探权,2013年再次获得西太平洋富钴结壳矿区勘探权,成为世界上首个就三种主要国际海底资源均拥有勘探矿区的国家。截至2014年6月,中国已有43个海底地名提案获得国际海底地名分委会审议通过,并被纳入国际海底地名名录。我国积极参与国际海底资源事务的表现与国内立法严重滞后的现实形成鲜明对比,我国并没有一部涉及深海海底资源勘探开发的立法与之配套,这一状况亟需改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