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已由市场决定,但价格形成中的政府“越位”与“缺位”并存局面依然存在,必须深化价格形成机制改革,使市场机制在价格形成中起决定性作用,实现政府价格监管的体系与能力现代化。二、完善监管,实现政府价格监管的体系与能力现代化发挥市场对价格形成的决定性作用,是价格改革的核心任务,但并非全部。监管又分为经济性监管和社会性监管,而价格监管是经济性监管的核心内容,其目标是平衡买、卖双方的利益关系,进而促进社会的公平公正和资源的优化配置。公用事业价格监管中合理价格的标准(其中又有“合理成本”“合理投资回报”,以及“有效资产”等更为具体的标准)是什么,价格何时调整,怎样调整,所有的相关事宜都应规定清楚,被监管企业与消费者的利益冲突才会处于可控状态,监管者的居间调解及其监管决定。
关键词:价格监管;政府;利益;形成;垄断;市场机制;市场化;计划经济;公用事业;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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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已由市场决定,但价格形成中的政府“越位”与“缺位”并存局面依然存在,必须深化价格形成机制改革,使市场机制在价格形成中起决定性作用,实现政府价格监管的体系与能力现代化。
一、促进竞争,使市场机制在价格形成中起决定性作用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灵魂,现代国家的繁荣无一不得自于竞争。我国有今天的发展奇迹,根本原因在于市场化改革的推动。而市场化改革的核心,就是取消政府对价格的不当干预,使之由市场竞争形成。
政府干预价格的基本条件是市场失灵。但市场失灵是多方面的,如自然垄断、外部性、公平分配、经济整体的稳定性等,适用于价格干预的,主要是自然垄断和外部性。自然垄断行业的竞争会导致高额的资产废弃(也称为“资产沉淀”或“资产沉没”),造成巨大的社会成本支出,因而适于独家经营。但独家经营会导致卖者对市场的控制,使卖者有能力通过提高价格而不是效率获取利益,进而导致对消费者正当权益的侵犯,并降低资源配置的效率。价格监管可直接规定垄断行业经营者的产品或服务的价格水平,使其通过垄断高价获取利益的空间受到限制,并可在一定程度上改变卖者由信息优势所形成的市场支配能力,改善消费者在市场交易中的地位,进而平衡卖者与买者间的利益关系。基于外部性的价格干预,主要存在于既要政府负责,又不宜免费供应的公益性服务领域。就我国现阶段而言,因市场失灵而需要政府干预价格的,主要是电力的输配、铁路运输、供水、供暖、公交及其他不宜免费供应的公益性产品和服务的价格。
因此,在现有条件下,必须最大限度缩小政府定价范围,凡是已经形成有效竞争的行业,都要坚决放开价格。暂不具备条件的,也要积极推动相关体制改革,并模拟市场化情景确定价格监管规则和方法,为价格放开创造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