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学人 >> 学人风 >> 观点
谭世贵:推进律师执业信息公开
2017年03月15日 08:42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谭世贵 字号

内容摘要:所谓“律师执业信息”,是指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因执业需要而形成的,或者在执业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通过网站和报纸、刊物、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公之于众或经当事人申请而提供,即为“律师执业信息公开”。第二,对《律师执业管理办法》进行修订,除继续保留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律师执业重大信息的公开工作”的职责外,应当增设设区的市和县、区两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律师执业信息的公开工作”的职责。第三,建立“中国律师执业信息公开网”,合理设置信息公开栏目,及时公开各类律师执业信息,使之成为律师执业信息公开的主要平台,方便社会公众和当事人查询、获取和利用律师执业信息,提高律师执业信息的利用率,充分发挥其服务司法公正和社会经济发展的作用。

关键词:律师执业;执业信息;律师事务所;信息公开;司法;申请;机关;律师协会;公开工作;网站

作者简介:

  2016年6月1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对深化律师制度改革作出全面部署,其中明确提出要“推进律师执业信息公开”。所谓“律师执业信息”,是指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因执业需要而形成的,或者在执业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通过网站和报纸、刊物、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公之于众或经当事人申请而提供,即为“律师执业信息公开”。

  律师执业信息公开相对滞后

  与政府信息公开和人民法院司法信息公开、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的高歌猛进相比,律师领域的信息公开相对滞后。具体表现在:第一,公开的依据缺乏。无论是司法部还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都没有制定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司法部于2016年12月1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协会建设的意见》仅提出了“健全完善律师不良执业信息记录披露和查询制度”的原则性意见),以致律师执业信息公开未能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第二,公开的范围过窄。第三,公开的渠道单一。相关机构主要是通过网站公开律师执业信息,通过报纸、刊物、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显示屏、公开栏、新闻发布会等形式进行公开的情况比较少见。第四,公开的统一平台尚未建立。迄今为止,律师执业信息公开在全国范围内缺乏像“中国裁判文书网”、“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那样的信息公开平台,使得律师执业信息的公开缺乏系统性和完整性,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不易于获得所需要的律师执业信息。第五,当事人申请公开的方式以及救济与监督手段缺失。

 

分享到: 0 转载请注明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责编:刘远舰)
W020180116412817190956.jpg
用户昵称:  (您填写的昵称将出现在评论列表中)  匿名
 验证码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
最新发表的评论0条,总共0 查看全部评论

回到频道首页
QQ图片20180105134100.jpg
jrtt.jpg
wxgzh.jpg
777.jpg
内文页广告3(手机版).jpg
中国社会科学院概况|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简介|关于我们|法律顾问|广告服务|网站声明|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