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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语致使结构:最简方案视角下的研究及相关理论问题
2015年03月24日 16:19 来源:《外语教学与研究》(京)2014年4期 作者:胡旭辉 字号

内容摘要:6)的语义表征中, x是致使者(causer),触发一个致使事体(谓词是一个抽象的CAUSE),带来一个结果事体(谓词是一个抽象的BECOME), y是这个结果事体的主旨(theme),映射到句法结构中,即为:句法结构中设立功能核心词性质的小动词,使其成为具有致使意义的抽象谓词。“触发者”语义的获得不是因为句法结构中有一个表示致使意义的小动词,而是因为主语论元的句法位置使其自然获得这个角色,因此小动词在本研究中也被舍弃。     5.3相关句法理论问题     本文舍弃了抽象性致使谓词的设立与事体分解这两个句法研究中常用的分析,认为致使结构的句法结构只编码一个事体(EP),句法推导获得的语义表征在一个单一事体E的存在领域内。

关键词:句法;动词;致使结构;语义;英语;研究;触发;语法;起始结构;谓词

作者简介:

  作者简介:胡旭辉,剑桥大学

  内容提要:本文基于最简方案的基本精神对英语致使结构做出系统解释。本文认为两类机制可能导致英语致使结构不被接受:(a)句法机制,即致使结构的句法推导无法完成;(b)句法外的界面机制,即在“概念-意向”界面,句法运算获得的语义与现实世界知识不兼容。本文的研究也提供了较为充分的证据,表明主流研究中广泛采纳的“事体分解”与“抽象致使谓词”都不该纳入句法结构中。

  关 键 词:英语致使结构/最简方案/句法研究

 

  1.引言

  在生成语言学研究中,致使结构至少在如下方面意义重大:(1)事体分解(event decomposition):生成语言学主流研究所采用的事体分解的主要证据来自致使结构(如Harley 2005;Marantz 2007;Ramchand 2008等)。(2)小动词(little verb)设立:最简方案下的句法研究基本都认为一个简单句子的基本结构中都存在一个小动词。尽管现在对于小动词的假设很多(如Halle & Marantz 1993;Embick 2004;Harley 2005;H1YC278.jpg 2008等),但最基本的小动词是带有“致使意义”的一个功能核心词(functional head),与致使结构直接相关。本文的目标是对英语致使结构提供一个系统的解释,并以此为基础,对上述两个方面提供一些新见解。

  2.英语致使结构的特征

  英语致使结构可包括具有显性致使动词(如make、get)的复杂句,一个方式动词(manner verb)和一个结果性次谓词(secondary resultant predicate)的动结式(resultatives)以及谓语动词与非宾格动词(unaccusative verbs)形态一致的简单句,如(1b)。本文将聚焦于第三类,下文中的“致使结构”即指此结构。

  英语致使结构一般有一个对应的起始结构(inchoative construction),如例(1a),该结构中的动词是非宾格动词,与相对应的致使结构(1b)中的及物动词形态一致。为方便讨论,我们将致使结构中的动词称为“致使动词”。

  (1)a. A vase broke. b. John broke a vase.

  起始结构中不及物动词表达一个事体状态的改变(change of state),根据Dowty(1979),我们将状态的改变大致概括如下:

  (2)状态的改变:在一个事体中,某实体从状态p改变至状态q,其中,pH1YC279.jpgq(或q=H1YC279.jpgp)。

  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是,有些起始结构并无相应的致使结构,如例(3)所示:

  (3)a. John died in the morning. b.*Mary died John in the morning with a sharp knife. 另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是,同一个动词,在某些情况下可出现在致使结构中,但在另外一些情况下却不被允许:

  (4)a. The wind cleared the sky. b.*The scientists cleared the sky.

  (5)a. Early summer heat blossomed fruit trees across the valley.

  b.*The scientists blossomed fruit trees across the valley.

  (Rappaport Hovav & Levin 2012:161-169)

  此外,(3b)与(4b)、(5b)不合语法的程度有明显差异。对于英语本族语者,(3b)完全不合语法;但能了解(4b)与(5b)要表达什么意思,并觉得这两句话的可接受性高于(3b)。这个差异在以往的研究中未引起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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