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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访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孙佑海
2016年07月28日 09:26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作者:张帆 字号

内容摘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旗帜鲜明地提出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党的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孙佑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来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

关键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依法治国;法治道路;坚持;道德;社会主义法治;党的领导;法律;吸收;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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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以下简称《决定》)旗帜鲜明地提出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党的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它既具备法治的基本属性,又具有鲜明的地域属性、社会主义性质。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孙佑海认为只有搞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才能在理论前沿、制度前沿和实践前沿梳理和研究其内在组成部分的逻辑关系才能兼收并蓄、定力十足、上下协同、渐进平衡地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才能坚定不移地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走下去。

  党的领导是本质特征 

  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是什么?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具有哪些现实意义?

  孙佑海: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向国内外鲜明宣示我们将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我们主张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前行。

  我们在法治建设的方向道路问题上,必须向全社会释放出正确而又明确的信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在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个根本问题上,我们要树立自信,保持定力。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这彰显了我们党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指明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正确方向,从根本上划清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与西方“宪政”的本质区别。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由若干个部分组成,它们之间的关系是: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本质特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最根本的制度基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理论指导、学理支撑和行动指南。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取得成功的最根本的保证。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题中应有之义。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即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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