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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法建构强化宋代乡村治理
2015年09月07日 09:32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5年9月7日 作者:张尚毅 字号

内容摘要:一批具有忧患意识的知识分子,也希望建构具有平民色彩的宗法组织,通过尊祖、敬宗、收族、聚居等形式,来凝聚宗族,以强化基层乡村的等级、礼仪秩序。在理学家看来,乡村自治是国家政治统治的基础,国家法与习惯法、国家伦理与家族伦理贯穿一致,就能有效地实行乡村治理。第四,主张由家族伦理向国家、社会伦理的扩充,并使家族礼仪成为乡村基层社会稳定的工具。乡村社会得到有效治理宋代宗族通过家族礼仪建设,构成地缘性的行政治理网络,将分散的宗法性村落连接起来,实现国家对乡村的有效控制与整合。首先,作为国家基层行政组织的基础网点,乡村宗族通过自治方式,使阶级关系与血缘关系相互连接,减缓了封建国家直接的阶级压迫感,使乡村行政与政治职能能够更好地发挥作用。

关键词:家族;伦理;乡村社会;礼仪;秩序;政治;宗法组织;基层;治理;家法

作者简介:

  自唐至五代,士族地主衰败凋零,庶族地主逐渐兴起。宋朝自开国以后,社会、政治、经济结构发生深刻变化,加之宋代采取不抑兼并、田制不立的政策,社会流动加快,阶层上下变动加大,出现“贫富无定势,田宅无定主”的局面。这种情况一方面弱化了传统乡村基层社会的自我控制,引发了许多治理问题;另一方面也催生了具有平民色彩的宗法构建思潮。许多无世禄可依的官僚、地主为使其家族长盛不衰,深感有必要建立新的宗法制度。一批具有忧患意识的知识分子,也希望建构具有平民色彩的宗法组织,通过尊祖、敬宗、收族、聚居等形式,来凝聚宗族,以强化基层乡村的等级、礼仪秩序。

  乡村宗法制逐渐完善

  早在宋初,统治者就十分注重宗族的建构。宋太祖时,开始以立法形式鼓励建立以宗子为核心的宗法组织及相应制度。其后,宋政府与官僚士大夫大都热心于宗法组织及其族规的重建。皇祐二年(1050),礼部侍郎、知杭州事范仲淹创置范氏义庄,从经济和族规家法入手,开始宗法组织及其伦理构建的实践,使范氏家族成为当时乡村宗族构建的表率。

  在统治者的推动下,宋代社会出现了宗法建构思潮,蓬勃兴起的理学思潮则起到推动作用。许多理学家根据重整乡村社会纪纲的政治需要,提出自己的见解。他们在提出“天理”为最高本体的同时,将其理论扩展开来,为正在兴起的宗族构建做出伦理论证。一些理学家认为,新的宗法组织的构建,是一个“有补治道”的工作。古代乡村治理往往采取习惯法的方式,即根据约定俗成的乡约、族规,处理田土及邻里纠纷、婚丧嫁娶、赈贫济困等,由此维护乡村社会上下尊卑的人伦界限。如果能够正确引导这种宗法性的习惯法规,协调乡村民众的冲突与利益,调适乡村与国家的关系,就会很好地“有补治道”。朱熹常常感叹古代家礼对治家齐国的重要性:“呜呼!礼废久矣。士大夫幼而未尝习于身,是以长而无以行于家……而莫或知其职之不修也。”

  在理学家看来,乡村自治是国家政治统治的基础,国家法与习惯法、国家伦理与家族伦理贯穿一致,就能有效地实行乡村治理。在这种思想指导下,宋代乡村宗法构建思潮迅速崛起,许多思想家主张建立新的乡村宗法制度。因此,宋代乡村宗法组织不断扩大、延续,使乡村宗法制逐渐完善,并具有强烈的平民化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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