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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漕督的设置与裁汰
2015年09月14日 09:49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5年9月14日 作者:温凯 字号

内容摘要:漕督具有漕政和军事职能督抚制度肇创于明代,当时具有临时差遣性质,“命京官巡抚地方,有军事则命总督军务,因事而设,事已旋罢”。明代,漕运总督全称“总督漕运兼巡抚淮、扬、庐、凤四府(淮安府、扬州府、庐州府、凤阳府)并徐、和、滁三州”(徐州、和州、滁州),驻淮安府,不仅总理漕运,而且掌管辖地民政、财政、军事等事务,与其他督抚的权责类似。漕运总督与地方督抚相互制约虽然漕运总督专管漕运事务,但也涉及河道、仓储、地方事务,从而与河道总督(简称“河督”)、督抚和地方官员形成权力制约,对清代政治格局产生了一定影响。漕运总督与地方督抚尤其是有漕八省督抚的关系颇为密切,彼此能否通力合作,直接关系着漕粮能否顺利运抵京师。

关键词:漕运总督;漕粮;地方督抚;军事;漕政;满洲;淮安府;裁撤;汉族;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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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大计,莫过于漕”,漕运承担着向京师转运粮食和财赋的重要职能。明清两朝非常重视漕运的制度建设,最重要的表现是设立了管理漕运事务的最高长官——漕运总督(简称“漕督”)。该职始设于明景泰二年(1451)。清朝肇建后,顺治二年(1645)继续设立该职,并成为清代督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漕督具有漕政和军事职能

  督抚制度肇创于明代,当时具有临时差遣性质,“命京官巡抚地方,有军事则命总督军务,因事而设,事已旋罢”。清代,督抚逐渐被纳入正式地方区划,成为封疆大吏,掌握地方最高军事和民政大权。明代,漕运总督全称“总督漕运兼巡抚淮、扬、庐、凤四府(淮安府、扬州府、庐州府、凤阳府)并徐、和、滁三州”(徐州、和州、滁州),驻淮安府,不仅总理漕运,而且掌管辖地民政、财政、军事等事务,与其他督抚的权责类似。清代,漕运总督仍驻淮安府,但其职责与明代有所不同,逐渐由综合性的官员向专业性的官员转变,保留下来的功能主要是漕政和军事。虽然清代漕运总督具有一些民政权,但主要是依靠其官职和权势向地方官员施加影响。

  漕政是漕运总督的主要职责,漕督“掌佥选运弁、修造漕船、派拨全单、兑运开帮、过淮盘制、催趱重运、查验回空、核勘漂流、督催漕欠诸务”。从漕粮的收缴、起运,到漕船北上抵达通州,漕督均要亲力亲为,稽查核实,并随时向皇帝奏报运输过程中遇到的重大事项。康熙尤为重视漕政,视之为“三大政”(漕政、盐政、河政)之一。康熙二十一年(1682),规定漕督须亲自护送漕粮,完成漕粮运输后,进京觐见述职。此后,这一规定成为惯例。除护送漕粮这一首要任务外,漕督还有改革漕运之法、整顿漕弊、管理漕员等责任。例如,顺治朝漕督蔡士英“两任督漕,多所振刷,厘革挽输,天庚迄无亏额”;乾隆朝漕督杨锡绂总结督漕经验,编成《漕运则例纂》等。

  军事职能是漕运总督的另一职责。与其他督抚一样,清代漕督具有总督军务的职能,“漕运总督统辖各卫所外,复统辖旗、绿、漕标三营,兼辖淮安城守等营”,故又称“漕帅”。承平时,漕督统领的军事力量负责护送漕粮、镇守地方;战乱时,则是维护清朝统治的重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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