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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妇女拥有有限财产权
2016年02月29日 10:05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6年2月29日 作者:薛洪波 字号

内容摘要:财产权即对财产的占有、支配和继承权,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它是个人获得独立人格的重要条件。从张家山汉简和长沙东牌楼汉简中的相关记载可以看出,为了稳定税源和控制社会财富,避免因无子而造成绝户的问题,国家在结合赋税、继承等制度的基础上,以法律的形式对女子的财产权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确认。孀妇分户析产或招赘守产《二年律令·置后律》规定,孀妇(寡)是位列子男、父、母之后的第四顺序继承人,并且根据孀妇继承户主及之后的婚姻状况,进一步细化了其占有、继承财产的规定。女子的私有财产主要由田宅(耕地、宅基地等不动产)和陪嫁奁产(奴婢、财货等动产)两部分构成,女子对陪嫁的占有和支配权比较完整,而对田宅的占有、支配乃至继承权则受到赋税制度、户籍制度、继承制度的较大制约。

关键词:财产权;户主;女子;继承人;赋税;孀妇;出嫁;娘家;继承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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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产权即对财产的占有、支配和继承权,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它是个人获得独立人格的重要条件。在古代中国,法律和社会对女子财产权的有限确认,正是“男尊女卑”的真实写照。据《礼记·内则》记载:“子妇无私货,无私畜,无私器,不敢私假,不敢私与。”即是说,为人妻者既不能拥有个人财产和积蓄,也无权自由支配家中财物。可见,先秦时期,女子并未具备完整明晰的财产权。秦汉以后,国家建立起一套以户为征课对象的赋税制度。从张家山汉简和长沙东牌楼汉简中的相关记载可以看出,为了稳定税源和控制社会财富,避免因无子而造成绝户的问题,国家在结合赋税、继承等制度的基础上,以法律的形式对女子的财产权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确认。

  在室女继“户”而得“产”

  在汉代,为了保证以户为单位的赋税收入,法律规定:如果户主死后无子嗣、父母、孀妇承接户产,则可以允许在室女(即未嫁女)继产承户。如《二年律令·置后律》曰:“死毋子男代户,令父若母,毋父母令寡,毋寡令女,毋女令孙,毋孙令耳孙,毋耳孙令大父母,毋大父母令同产子代户。”这条史料清晰地描述了当时法律规定的户产继承顺序,女儿作为合法的继承人,排在儿子、父、母、未亡人(孀妇)之后,位列第五。

  承袭户主身份后,在室女就拥有了对田宅、奴婢、牲畜等财产的所有权,这是在室女继承财产的直接方式。但是,成为户主的在室女如外嫁他人,而又无法定继承人承袭其户主身份时,其户绝,户产中田宅等不动产的所有权也随之发生转移。《置后律》规定:“女子为户毋后而出嫁者,令夫以妻田宅盈其田宅。宅不比,弗得。”即继承户主的女子如无法定继承人,那么在出嫁时,可将财产过户给夫家。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夫妻双方的宅邸不相邻接,或夫家田宅面积已达法定授田数,其丈夫无权得到妻子田宅。此外,女子出嫁后仍然保留对娘家财产的继承权。长沙东牌楼汉简中“监临湘李永、例督盗贼殷何上言李建与精张诤田自相和从书”反映的诉讼案例即是例证。简文载:精张死后,外嫁女精姃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后精姃亡故,精张的兄弟强占了精张田产自行耕种。精姃长子李建通过诉讼,索回了其母应继承的部分田产。由此可见,在没有先顺继承人的情况下,娘家户主死后,出嫁女仍可继承娘家的财产。

  人妻无户而有产

  如前所述,女子若出嫁,则自动丧失继承户主的权利或户主身份,其部分财产权亦随之转移至夫家。汉律明确规定“为人妻者不得为户”。然而,这是否意味着妻子没有财产权呢?汉代社会普遍存在重视聘金、嫁妆的风俗,出嫁女除了在娘家绝户时能够直接继承财产外,还可以通过嫁妆间接获得娘家的财产。例如,马融“家世丰豪”,其女出嫁时“装遣甚盛”;卓文君也从娘家获得过丰厚的嫁妆。更重要的是,与田宅等不动产不同,出嫁时所带的嫁妆等物并不归夫家所有,而是属于女子的私财。《后汉书·独行传》载,李充家贫,兄弟六人同居共财,“妻窃谓充曰:今贫居如此,难以久安,妾有私财,愿思分异”。显然,李充妻子不仅拥有私财,也可随意支配自己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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