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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晋南北朝地方官灾后救济的史实重建
2017年01月13日 09:06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作者:夏炎 字号

内容摘要: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地方官灾后救济存在着两条并行的轨道,其一是“法内”行为,即严格的“先表后给”程序。灾情发生后,地方官首先要向朝廷上表请求救济。地方官上表主要包含两个内容,一是汇报灾情,二是提出救灾建议,比较应急的措施便是请求开仓赈济。上表经朝廷同意后,以诏书的形式下达批复文字之后,地方官方能动用官仓进行赈济。地方官的私产赈济以及地方官动员当地富户出资救济,皆得到了朝廷的认可。并且,这种私产赈济行为偶尔也会得到朝廷的褒奖。(原文题目:《中古灾害史研究的新路径:魏晋南北朝地方官灾后救济的史实重建》,原文作者:夏炎,原文出处:《史学月刊》2016年第10期,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汉唐《异物志》整理与研究”。

关键词:救济;朝廷;灾情;地方官灾;私产赈济;合法化;主流;原文;救灾行为;诏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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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地方官灾后救济存在着两条并行的轨道,其一是“法内行为,即严格的先表后给程序。灾情发生后,地方官首先要向朝廷上表请求救济。地方官上表主要包含两个内容,一是汇报灾情,二是提出救灾建议,比较应急的措施便是请求开仓赈济。上表经朝廷同意后,以诏书的形式下达批复文字之后,地方官方能动用官仓进行赈济。这是当时地方官进行灾后救济的一套合法程序。其二是被合法化的法外行为,即擅自开仓与私产赈济。一些地方官员擅自开仓,在特殊情况下会得到皇帝的赞赏和认可。从制度上讲,无论是赞誉还是默许,都是对先表后给程序的一种背离。与主流的法内程序相比,这并非是一种常见的现象。地方官的私产赈济以及地方官动员当地富户出资救济,皆得到了朝廷的认可。并且,这种私产赈济行为偶尔也会得到朝廷的褒奖。 

  居于主流的先表后给救灾行为在实效性上较差,相反,处于非主流的法令之外的举动弥补了制度链条的缺失。其中,先表后给的救灾行为是中央对地方进行权力控制的一种反映;而被合法化的法外行为属于偶然出现的特殊行为。在其背后隐藏着特定历史时空下中央与地方权力的消长态势。这两种行为共同建构起魏晋南北朝地方官灾后救济的历史形象。 

  

    (原文题目:《中古灾害史研究的新路径:魏晋南北朝地方官灾后救济的史实重建》,原文作者:夏炎,原文出处:《史学月刊》2016年第10期,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汉唐《异物志》整理与研究。李延宁/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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