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关键词:乡村社会;东北地区;合约;无息贷款;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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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作为非正规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发展中国家农民获得短期资金平滑其消费与投资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现有民间借贷行为的研究往往集中于乡村社会高利贷、社会(血亲)网络与借贷行为的关系、农户负债的经济社会影响以及新式农村金融发展等问题,而对广泛存在于乡村社会中的无息贷款以及债务减让行为缺乏足够的讨论。
无息贷款意味着借方在约定还款期内只需要偿还本金,无需支付资金使用的利息。据上世纪30年代伪满洲国国务院实业部临时产业调查局(1937)《农村实态调查报告》中有关南满地区(南满地区是对伪满洲国南部地区的简称)农村金融情况的报告指出,超过50%的农村民间借贷合约为无息贷款合约。即使在当前,根据“2008-2009‘北京大学-花旗银行’农村金融调查”的数据显示,近40%的民间借贷为无息贷款。由此可见,民间无息贷款在乡村社会民间借贷行为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不仅在传统中国社会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即使在当前依然是民间借贷的重要组成部分。
较早关注农户在无息和有息贷款合约之间选择问题的是Dreze、Lanjouw和 Sharma等。他们认为,农户在有息和无息贷款之间的选择是乡村信用分割的结果。农户选择非正式金融中的无息贷款主要是从朋友或亲属那里获得资金用来消费的结果,而有息贷款则是从放贷者手中获得资金达到生产投资的目的。此外,他们也进一步强调农户选择无息贷款有农户之间利他、互惠保险的作用。但以上这种假说受到了Loran Brandt和 Arthur Hosios 的质疑。他们既不认同将无利息借贷解释为一种长期互惠保险或是家庭之间互助的一种手段,也不认同将正利息借款视为私人关系的恶化。他们认为两种贷款方式的主要区别在于如何履行利息的偿付义务。有息借贷要求人们支付贷款本金同时支付利息,而无息贷款则只需支付本金,但是作为利率的替代,无息贷款会给予贷款人自行决定未来对借款人实行税收的权力。
尽管以上学者对无息借款合约存在的可能性给予了解释,但这些解释不能涵盖人们选择无息借款合约的全部理由,而且某些现实证据也对现有的解释提出挑战。比如,在上世纪30年代伪满洲国国务院实业部临时产业调查局《农村实态调查报告》中就显示,无论农户借款的用途为何均有不同比例的有息和无息借款合约存在。这与Dreze、Lanjouw和Sharma等认为无息贷款只存在于生活用途,而有息借款则存在于生产投资用途的假说有所差异。
在此,作者认为在传统乡村社会中,以血亲、朋友关系为基础的社会网络,以及通过乡村要素市场(土地、劳动力等)经济关系为基础的连锁合约对传统乡村社会无息借贷的提供与选择起到了重要的决定因素。其中,血亲或朋友关系可以消除借贷中的道德风险问题,降低交易风险,因此贷方可以给借方低息或无息借款。而连锁合约则是在借贷双方原有生产合约基础上,再签订借贷合约。因为有第一重合约作为保障,故借贷双方也比较容易达成低息或无息借贷协议。但无论从社会网络还是连锁合约来看,尽管可能有潜在互利的动机,但总体上看借贷双方对风险的规避应当是最终选择具体合约类型的关键。因此,为进一步考察和揭示广泛存在于乡村社会中的无息贷款合约选择机制,作者采用20世纪30年代伪满洲国国务院实业部临时产业调查局组织的《农村实态调查》作为主要数据来源,对社会网络、连锁合约、风险规避三个假说与无息借款行为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