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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元一只大虾、不买门票不准上车、旅游变成购物游……各类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事件层出不穷。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消保法执法检查—— 破解消费侵权乱象
2015年11月03日 00:00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王逸吟 殷泓 字号

内容摘要:11月2日下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执法检查报告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严隽琪表示:“我们每一个人都是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永远在路上。

关键词:消费;侵权;公益诉讼;执法检查;严隽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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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2日下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执法检查报告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是2014年3月15日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保法”)实施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组织开展消保法执法检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严隽琪做报告时肯定了各地各部门为贯彻实施消保法所做的工作,同时也坦言消费领域还存在诸多热点难点问题,并提出了相应改进建议。

  法律制度难“落地”

  新消保法规定了远程购物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执法检查发现,无理由退货产生的争议在许多地方已经上升至消费投诉第一位。争议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退货范围,经营者和消费者关于哪些商品能够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存在不同理解;二是对商品完好的理解,有的商家不仅要求商品本身完好,而且包装必须完整,甚至要求商品不得拆封、试用。

  “还有一些商家存在故意拖延以拒绝退货、折扣或者赠送商品不予退货等现象。”严隽琪说。

  消保法还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当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时,消费者可以请求“退一赔三”或者损失2倍的惩罚性赔偿。执法检查中,社会各界普遍反映,适用惩罚性赔偿比较困难,除消费者维权意识不足外,在执法司法中还存在着以下问题:一是把消费维权案件等同于一般民事案件,行政处罚和司法判决中仅以实际损失进行赔偿;二是对经营者是否构成欺诈存在不同认识,往往不能认定为欺诈而不适用惩罚性赔偿;三是消保法与相关法律和少数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处罚条件和标准不同,导致个别同样性质的案件处罚结果不一致。

  严隽琪强调:“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消保法的贯彻落实需要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加以细化完善。形成以消保法为龙头的消费维权法律体系。”

  执法检查报告建议国务院在2016年底前出台消保法的实施条例,对法律确定的远程购物七天无理由退货、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惩罚性赔偿、个人信息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重要制度进行细化补充,使之更具有操作性。

  公益诉讼推进缓慢

  引入公益诉讼制度,是新消保法的一大亮点。公众普遍期待,消费公益诉讼能为自己撑腰,然而执法检查发现,消费公益诉讼推进缓慢、举步维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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