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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亚青谈司法体制改革:要正确处理“四大关系”
2015年04月28日 10:16 来源:《国家治理》周刊 作者:张亚青 字号

内容摘要:司法体制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司法体制改革;处理;关系;独立司法;政治;国家治理

作者简介:

  正确处理司法体制改革中的四大关系

  

  司法体制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习总书记在江苏调研时提出了建设“经济强、百姓富、环境美、社会文明程度高的新江苏”的要求。落实好习总书记的殷切嘱托,推动全省经济社会文明建设全面迈上新台阶,离不开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和规范高效的服务环境,这就需要我们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通过改革来激发活力、增添动力,忠实履行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捍卫者的光荣职责。

  体现坚定性,正确处理党的领导和独立司法的关系

  司法体制改革与政治体制改革紧密相连,我们必须始终坚持在党的领导下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正确处理好党的领导和独立司法的关系,充分发挥党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优势,更好地保证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加快推进各项司法改革措施的落实。

  一要加强思想引导。要培育全体政法干警的社会主义法治观,针对西方司法思潮侵蚀,通过加强思想教育和意识引导,理直气壮地讲清是非,彻底明晰党的领导与独立司法的辩证关系,确保各级干警能够坚定信念、站稳立场。

  二要落实党管政法。要把党的领导作为推进改革的制度保证,坚持改革方案经过党委审核、改革举措交由党委把关、改革推进依靠党委协调,充分发挥各级政法委作为党领导政法工作重要组织形式的作用,牵头协调各类措施的推进落实,破除改革进程中的部门利益纠葛。

  三要保障独立司法。要明确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是通过司法机关内部的党组织采取宣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并组织在司法机关中的党员发挥模范作用等方式,保证司法机关正确执行法律,而不是直接插手具体案件的办理。建立健全非法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登记制度,促进党员、干部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滥用职权、干涉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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