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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自信与司法公信
2015年05月20日 16:59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杨军 字号

内容摘要: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首次明确提出“大力推进司法公信建设”,十八届四中全会再次强调要将“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之一。

关键词:司法公信;司法;司法机关;司法公信力;司法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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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首次明确提出“大力推进司法公信建设”,十八届四中全会再次强调要将“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之一。司法公信是生成司法权威的内在要素,也是衡量一国进入法治社会的重要标准。司法自信与司法公信两者关系紧密,司法自信是提升司法公信的前提与基础,司法机关应当树立司法自信,敢作敢当,为提升司法公信贡献主要力量。

  司法公信的基本内涵及其现状

  司法公信是指社会公众在对司法制度、司法机关、司法权运行过程及结果进行认知和判断后,所形成的一种信任和尊重的社会心理状态。司法公信的获得,客观上要求司法机关自身做到司法公正与权威,同时也需要社会公众的主观感知,二者缺一不可。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法制建设取得了辉煌成就,近年来人民法院每年办理各类案件1000多万件,越来越多的矛盾纠纷通过司法渠道得到妥善解决,司法公信力也在不断提高。但是,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当前,人民群众对执法司法的意见还比较多,执法不严、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等问题还比较突出”。司法公信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如,当事人对裁判不服,上诉率增加;对生效裁判拒不执行的个案时有发生;对某些司法人员不信任,案件请托严重,“案件一进门,两边都找人”的现象仍然存在;“信访不信法”,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数量不断提高。

  导致上述问题产生的原因众多,既有司法体制内部原因,又有法治水平、时代条件、社会环境以及媒体舆论等外部原因,具体来说主要有:司法机关在执法办案、审判管理、基础建设等方面存在薄弱环节;一些司法人员的司法理念、司法能力、司法作风还需要加强和改进;某些领域的司法执法环境较差,司法权的有效行使存在一定的障碍与困难;社会民众的法律意识、司法经验与技巧欠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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