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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概念与价值
2014年02月25日 08:01 来源:东方早报 作者:冉夷侨 字号

内容摘要:法治不仅具有工具性的价值,还具有一定程度的道德价值。理由在于,法治可以有效促进“尊重自治”与“互惠”的“人类善”(human good)。

关键词:法治;法律;道德价值;法治原则;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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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法治不仅具有工具性的价值,还具有一定程度的道德价值。理由在于,法治可以有效促进“尊重自治”与“互惠”的“人类善”(human good)。 

  法律是人类活动的产物,对人类生活产生着深刻影响。许多人对法律有种朴素而美好的“道德直觉”,声称“法治”是值得追求的政治理想之一。在世界范围内,对“法治”的推崇也如日中天。美国法理学家布赖恩·Z·塔玛纳哈(Brian Z. Tamanaha)描述说,“法治快速并引人注目地,上升为一种全球理想”。

  不过,对于许多人而言,法治似乎成为了当代的某种“政治正确”,不能质疑也无需质疑。最为根本的问题,恰恰容易被他们忽略,究竟“法治”为何物,它到底具备哪些值得追求的价值?

  法治探讨的起点:“内容”还是“形式”

  面对法治问题,当代的法治理论家们的共识是,所谓“法律”指的是“人法”,因为法律由人制定和实施,可能好,也可能坏。这些法治理论家们,把对法律进行的“评价”称为“法治”。

  然而,对于评价对象,法治理论家们产生了分歧。其中,一种观点认为,评价应该针对“内容”(content)做出,另一种认为,评价应该仅针对“形式”(form)做出。

  “内容评价”是指,评价一部法律,需要看法律的内容。如:法律的具体主张如何,为善还是为恶;法律的要求是否合理,哪些人可能从中得益,哪些人可能受损。

  “形式评价”是指,评价一部法律,需要看法律是否具备某些形式上的要求。如:是否具有一般性;是否平等适用于每一个人;是否溯及既往;是否可被理解并且容易遵行,等等。

  “法治”应仅是“形式评价”

  “内容评价”认为,法律如果仅具备形式要求,还并不充分,法律应该充满正义,具有良善的道德内容与目标。表面看来,这样的追求具有吸引力,十分完美,但是,在我看来,“内容评价”却不是一种值得推崇的方式。

  首先,当代社会是一个在价值上存在广泛分歧的多元社会。针对内容进行评价,会导致的结果是,人们在评价法律时各执一词。在对法律寻求评价的问题上,我们也很难建立基础,达成共识。

  其次,我们有必要将“法治”(rule of law)与“良法之治”(rule of good law)区分开来。本质上,“内容评价”无异于是在讨论,什么是“良善”的法律。因此,有关法治的探讨,就会在不经意之间,转化为一整套完整的社会哲学讨论。“法治”这一术语,也会由此“缺少了任何有价值的功能”。

  英国法理学家约瑟夫·拉兹(Joseph Raz)曾在《法律的权威》一书中一针见血地指出,如果不将二者进行有效区分,无异于在宣示“信仰法治就等于相信正义必胜”,那么法治这一概念也将丧失其应有的意义。

  因此,在我看来,只有采纳“形式评价”,才能给予“法治”一个恰当的位置。法治不应与民主、正义、平等、人权等价值混淆。“法治”不能作为幕布,装饰或遮掩那些人们实际上意图讨论的问题与希望实现的目标。假如想要讨论社会正义问题,那么就应该直面社会正义问题;假如希望捍卫某项特定的个人权利,那么就应该直接讨论权利理论。

  只有这样,法治才不会沦为一个空洞的词汇,它的价值也不会因此遭到消解。也只有如此,法治的价值才可能得到一个恰当的认识,不至于被过度夸大或过分缩小。

  为何说“要法治而不是人治”

  我们常说,“要法治而不是人治”。然而,当把法律置于动态的政治现实中,我们不难发现,法律终究是“人法”, 它由人制定,由人实施。那么在这里,“法治”究竟是什么意思?

  想象这样两幅图景。第一幅图景是,在政治生活当中,人们要服从一个人或一群人的统治,在这一统治中心变幻莫测的意志与偏好之下,人们进行活动。第二幅图景是,每个人都接受统治,但统治的来源不是一个人或特定的群体,而是一系列大家共享的规则——法律。

  受制于一个人或一群人的统治,本质上就是“人治”。只有在政治生活中的所有人都接受法律的统治,才是“法治”。实行法治,才有可能减少或避免遭到某个最高意志的恣意摆布。

  因此,“要法治而不是人治”的意思并不是说,在法律治理之下,不需要人的参与。相反,涉及法律制定和实施的每一个环节和每一项活动,都需要人的参与。它的真实意思是,所有人都应接受法律而非任何其他意志的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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