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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刑胜于重刑:向“重刑论”者进一言
2014年05月12日 09:07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孔祥参 字号

内容摘要:社会转型时期,屡禁不止的安全事件促使风险恐惧支配下的社会舆论不断推进,为了应对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等领域频发的社会风险,刑法被寄予更高的期望,部分民众希望通过更为严厉的刑罚达到良好的社会治理目的,甚至有学者主张用“重刑”治理社会,社会治理中出现了较为严重的重刑化倾向。

关键词:法治;慎刑;重刑;重刑论;刑法;社会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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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转型时期,屡禁不止的安全事件促使风险恐惧支配下的社会舆论不断推进,为了应对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等领域频发的社会风险,刑法被寄予更高的期望,部分民众希望通过更为严厉的刑罚达到良好的社会治理目的,甚至有学者主张用“重刑”治理社会,社会治理中出现了较为严重的重刑化倾向。对此,笔者以为必须予以警惕。

  刑法是社会治理的最后手段

  主张重刑治理社会的立论点之一,是刑法在社会治理中应发挥重要作用,其发挥作用的空间应该扩大,时间应当前移,只有刑法发挥作用的关口前移,才能更好地预防犯罪,达到良好的社会治理状态。这种观点没有认清刑法在社会治理体制中的地位和作用。事实上,刑法是一把双刃剑,本质上是用一种恶去惩罚、预防另一种恶,必须对这种恶的使用予以严格限制,否则就可能对民众和社会造成侵害,刑法在应对社会治理问题时必须保持克制。社会治理体制是由道德、经济、法律等各种调控手段相互配合构成,刑法作为部门法,只是社会治理的手段之一,不应将应对社会治理问题的任务过度分配给刑法;同时,刑法作为保障法,是社会治理的最后手段,只有当其他所有的社会治理手段都无效,找不到有效治理措施时,才能考虑运用刑法。

  当前,社会治理中各种问题产生的原因较为复杂,很多问题的出现,往往不是因为缺乏刑法之外的其他法律制度的禁止规定,而是因为有关法律制度设定不良好或并没有得到较好的执行。在这种情况下,将问题出现的原因归结于缺乏刑法的规定或刑罚过轻都是不理性的,首先考虑的不应是将问题的解决转移给作为最后保障法的刑法,而是进一步提高有关法律制度的科学性,确保执法必严。

  有效性源于必定性

  主张重刑治理社会的另一个立论点,是重刑对于遏制各种危害社会的行为是有效的,刑法的有效性主要取决于刑罚的严厉程度,刑罚越严厉,民众越惧怕刑罚的惩罚而不敢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因此必须动用重刑治理各种社会乱象。这一论点有失偏颇,重刑对于遏制各种危害社会的行为未必是确定有效的,社会治理中各种危害社会行为的有效遏制,往往不取决于刑罚的严厉程度,而更多取决于刑罚的必定性。正如近代刑法学鼻祖贝卡里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指出的,“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因为,即便是最小的恶果,一旦成了确定的,就总令人心悸。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

  当前,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等领域的各种问题,往往不是因为缺乏刑法规定,而是因为刑法的规定并没有得到良好的执行,没有做到应罚尽罚。如单就生产、销售假药罪而言,2005—2008年,全国法院审结的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案件只有300余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颁布之后,仅某副省级城市三个基层法院不到两年时间内审理的适用修正前刑法的生产、销售假药案件就超过80件。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司法实践加大了对生产、销售假药打击和执行力度不无关系,也进一步说明这一罪名在刑法修正前并没有得到良好的执行。不能保持高概率的执行,确保刑罚的必定性,刑法的威慑力将大打折扣,给潜在的犯罪者可乘之机,进而使其铤而走险。

  权威性源于公正性

  主张重刑治理社会的学者往往还认为刑法主要是功利地预防犯罪,只要在预防上是有效的,刑法就是恰当的,刑法的权威性主要取决于其功利预防上的有效性。这一论点忽视了刑法报应公正性的基本问题,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罪刑法定原则奠定了现代刑法的根基,要求立法在划定犯罪圈时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在设定刑罚时禁止采用残暴的、不均衡的刑罚。刑法的运用必须符合罪刑法定要求,做到刑罚的严厉程度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当,罪责刑相适应,同害同罚、异害异罚、罪罚相当。

  刑法的权威性、有效性源于刑法规定的公正性,只有这样,民众对依据刑法给予其的刑罚才能心悦诚服地接受。如许霆盗窃一案中,一审法院依据刑法的规定,认定其构成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在刑法的适用上并无不当,但是民众并不接受这一结果。问题的关键并不是出现在刑法适用上,而在于司法所依据的法律规定本身由于实践的发展变化已经不适应现实的需要,其公正性受到严重质疑,这就导致依法得出的结论民众反而不接受的社会治理悖论。刑法的权威性源于刑法规定的公正性,刑罚的严厉程度受到报应公正性的限制,只有基于公正报应的刑罚,才能为民众所认可,也才能促使犯罪人心悦诚服地接受。

  刑法在应对社会治理中的问题时必须保持克制,是社会治理体制中最后的治理手段。刑法的有效性更多取决于刑罚的必定性,刑法的权威性源于刑法规定的公正性。将社会治理中的问题直接分配给或过度依赖重刑都是不理性的,不仅不能达成良好的社会治理效果,还将导致刑罚的异化,因此必须警惕社会治理中的重刑化倾向。社会治理中问题的出现原因极其复杂,只有审慎分析、对症下药,才有可能形成良好的社会治理状态。

  (作者单位:中共沈阳市委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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