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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刑速裁:走稳效率与公正的平衡木
2014年06月26日 06:15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王逸吟 殷泓 字号

内容摘要:配图为2011年6月西安市莲湖区法院审理一起扒窃案件。西安是此次试点的18个城市之一。没有科学、严格、独立的评估机制,就无法对试点的效果做出准确衡量,也不利于将来深化改革和全国推广。

关键词:公正;平衡木;试点;审理;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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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配图为2011年6月西安市莲湖区法院审理一起扒窃案件。西安是此次试点的18个城市之一。资料图片/CFP

  “被告人小孙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4年2月21日,随着法官敲响法槌,一起醉驾案件审理终结。

  1月30日深夜,小孙醉酒驾车在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水晶小区附近与他人车辆发生剐蹭。2月17日,检方提起公诉。4天后,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小孙当场表示服判。此时,距离案发仅仅过去了22天。

  这样高的办案效率,得益于北京法院系统推行的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审理机制。不只是北京,随着轻微刑事案件数量不断增加,北京、上海、济南、广州、深圳等多地都在推行轻刑快审。

  6月23日,《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草案)》的核心内容是:在轻刑快审的基础上,授权司法机关探索速裁程序。

  对于进入速裁程序的案件,可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增加不公开审理情形。这些都是对现行刑事诉讼法的重大突破,因而必须得到立法机关授权。

  “我印象中,立法机关授权开展司法改革试点还是第一次。这体现了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的基本精神,值得充分肯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雷评价说。

  他同时强调,效率和公正是一体两面。在程序简化、效率提升之后,怎样确保轻微刑事案件审理的公正性,是必须重视的问题。

  “诉讼制度的改革是国家的大事,虽然是试点,但鉴于此项工作的特殊性,不仅应由人大概括授权,而且速裁的适用对象、具体程序等试点的实体内容,也应由人大常委会在决定中一并予以明确。”韩晓武委员指出。

  6月23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了《决定(草案)》,多位常委委员提出了修改完善意见。

  案多人少:繁简分流成为趋势

  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施行。扒窃、轻微盗窃、危险驾驶等违法行为由此入罪,轻微刑事案件明显增多。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在全部刑事案件中,轻刑案件已经占到38%。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二庭法官李佳丽告诉记者,面对案多人少的矛盾,该院建立了“轻刑快审绿色通道”。符合条件的轻刑案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简化流程,保证在10天内审结。

  “最典型的就是醉驾,每个星期就有大概五六件醉驾的案子。”李佳丽表示,轻刑快审机制大大提高了效率。2014年1月至4月,朝阳法院用这一机制办案123件,其中危险驾驶88件、信用卡诈骗23件、盗窃11件、寻衅滋事1件。

  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就《决定(草案)》作说明时指出,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特殊时期,刑事犯罪呈高发态势。进一步推动刑事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既是当前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又是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正义期盼的必然要求。

  2012年,我国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为什么仅仅过了两年,就要试点突破刑诉法的规定?

  参与了那次刑诉法修改的程雷表示,修法已经对简易程序作了大幅度的扩面和程序的简化,预期是简易程序能够消化大部分基层法院的刑事案件。然而效果并不理想,案多人少的矛盾并没有有效缓解。

  “一边是刑法修正案(八)带来的轻刑案件剧增,一边是现有简易程序适用效果不佳,推动轻刑速裁程序就成了务实的选择。”程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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