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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买被拐儿童一律追刑责,必须的
2015年06月25日 16:25 来源:现代快报 作者:伍里川 字号

内容摘要:一律追刑责”,恢复了对“买方”的应有惩处,是一种有力的纠偏。打击拐卖儿童犯罪,必须双向结合,既严惩拐卖儿童行为,又从源头打击买方市场。

关键词:收买;拐卖儿童;拐卖儿童犯罪;买方市场;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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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律追刑责”,恢复了对“买方”的应有惩处,是一种有力的纠偏。打击拐卖儿童犯罪,必须双向结合,既严惩拐卖儿童行为,又从源头打击买方市场。

 

  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再次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草案二审稿修改收买被拐儿童可免追刑责情形的规定,改为满足一定条件可从轻处罚。这意味着今后收买被拐儿童的行为拟一律被追刑责。(详见今日快报封15版)

  毫无疑问,这是积极的、必要的改变。

  刑法第241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同时又指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这一规定透着一种“劝谕”的愿望:收买被拐儿童当然是犯罪,但只要不继续做出加害行为,在“暴露”后又能配合警方,就可能被免予刑罚。为收买被拐儿童者提供自我“救赎”的机会和通道,符合惩恶扬善的逻辑,对保护落难的儿童权益也有帮助。

  但这样规定并非没有漏洞,而执行法律规定的过程中也易走偏。

  广东警方发现,“收买儿童的父母通常在见到民警之后,都同意把孩子交给警方。”

  这是趋利避害的人性选择。但这建立在查案顺利的基础上。很少有证据显示,收买被拐儿童者因为刑法的“鼓励”而主动自首。

  多位法学专家近年来密集发声,认为拐卖儿童一直屡打不绝,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买方”多被“软处理”。2011年,南方日报曾寻找过几年里广州市区对于收买方的判决案例,结果是“暂未发现”。

  “可以免刑”不等于“一律免刑”。“一律免刑”成风,刑法的威严又从何体现?

  广州的例子只是一个缩影。这种状况和从重打击拐卖儿童的大势,形成了尖锐对比,有失公平公正。

  没有“买”就没有“拐”。“买拐”是罪恶之源,但诱导恶行的“买拐”行为却成本极小,还能保有某种“安全感”,这样一来,法律的“善意”和民意都被辜负了。

  “一律追刑责”,恢复了对“买方”的应有惩处,是一种有力的纠偏。打击拐卖儿童犯罪,必须双向结合,既严惩拐卖儿童行为,又从源头打击买方市场。单是严惩拐卖儿童者,像是独腿走路,效果只能大打折扣,不利于维护儿童的合法权益。

  应该看到,草案中的这一改变,也是对民意的呼应。

  前一阵,“贩卖儿童者,一律死刑”的呼吁,一夜之间在微信朋友圈刷屏。

  拂去声浪中狂热、不理智的泡沫,却也能见识民间和法律界的一种共识:考虑到当前拐卖儿童犯罪形势的严峻性,对贩卖儿童者不能再“软处理”,让其接受刑事处罚,是必须的。

  5月底,央视报道了河南的两个案例:杨某6万元买“外孙”换来6个月徒刑;孙某4万元买孩子被判7个月监禁。值得一提的是,杨某的辩护人认为,虽然杨某以高价收买儿童,但是他对孩子的来历并不清楚。在公安机关解救孩子的时候,也没有进行阻挠,应该免于刑事处罚。但是法院不予采纳。

  这样的判决并无不妥,它透露出法院判决开始“收紧”的信号。事实说明,对收买被拐儿童者“一律追刑责”,已不存在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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