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加强农村食品安全监管这一薄弱环节的本意虽好,然而,在依法行政的时代,政府部门必须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基本原则,否则就可能好心办坏事,不仅容易引起民怨和不满,最后也导致所谓的“严格追责”成为空话,损害了政府的威信。那么,从法治的角度,究竟该如何看待“聚餐报备”呢?
关键词:聚餐;食品安全;农村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农村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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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河南周口率先在全省出台《关于周口市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农村聚餐达40人以上者,需要报告备案;200人以上者,需要由食品安全专业人员现场指导。质疑者称这样做是对农村群体歧视,且如果落实不到位,极可能变成形式上的一纸空文。(10月29日《大河报》)
加强农村食品安全监管这一薄弱环节的本意虽好,然而,在依法行政的时代,政府部门必须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基本原则,否则就可能好心办坏事,不仅容易引起民怨和不满,最后也导致所谓的“严格追责”成为空话,损害了政府的威信。那么,从法治的角度,究竟该如何看待“聚餐报备”呢?
首先,“聚餐报备”的法律依据应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法律上的“集会”是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集体聚餐无疑是集会的一种形式,是否需要报备,关键取决于是否是“露天”进行、是否是在“公共场所”进行。即使必须报备,集会的主管部门一般是公安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显然是无权要求和接受报备的。而在现实中,多少人参加才算集会、才需要报备,各地的标准并不统一,有的是50人,有的是100人,周口规定的“40人以上”,也存在一个依据问题。
其次,食品安全管理的法律依据应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农村聚餐尽管不一定具备经营的性质,但可能会存在食品加工生产的环节,法律也明确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因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农村聚餐活动中的职责,是检验食品是否符合食品标准,是检查是否制定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而不是强制规定“需要由食品安全专业人员现场指导”。
至于被质疑是“对农村群体歧视”,显然是误解了,因为无缝隙地进行食品安全监管,正是政府的职责所在。当然,对“没有城区”的解释,说服力显然是不够的,“城市居民办宴席大多选择在饭店,饭店早纳入了他们的监管范围”,而问题恰恰是城市也还有少数没有选择在饭店,而漏掉这一块,实际上就是监管部门的失职,没有尽到法律义务。从这个角度讲,在《通知》中专门突出“农村”,确实会给人不舒服的感觉。
周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之所以以“种别人的田、荒自己的地”的方式来加强农村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管,说到底还是“懒政”思维在作怪。第一,明确人数,显然是想规避集体安全事故的恶劣影响,但个别的食品安全事故难道就不该预防吗?第二,要求报备,显然是想在省去“明察暗访”成本的同时推卸责任,难道不报备就不管吗?第三,由食品安全专业人员现场指导,显然也是为了节省成本和转嫁责任,现场指导能替代检查检验吗?万一出了事故,食品安全专业人员能替代失职渎职的追责吗?
一个“好心”的通知,却有如此多的法律漏洞,刚刚发出就遭到质疑,发文单位确实应该好检讨一下。法治社会,一切依法行事,政府部门不应该再有“既不想付出,又想不出事不担责”的“懒政”了,人民群众的眼睛雪亮着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