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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规定须精细 监管避免盲区:代表热议慈善法草案细节
2016年03月12日 16:38 来源:新华社 作者:梁建强 吴雨 字号

内容摘要:慈善法草案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以来,不少代表针对慈善监管、法规细化等内容展开热烈讨论,他们认可慈善法将为全面小康“大愿景”带来的积极正面作用,同时也就一些有利于更好发挥法律作用的细节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监管;条款规定;盲区;慈善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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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北京3月12日电 题:条款规定须精细 监管不能有盲区——代表热议慈善法草案细节

  新华社记者梁建强、吴雨

  慈善法草案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以来,不少代表针对慈善监管、法规细化等内容展开热烈讨论,他们认可慈善法将为全面小康“大愿景”带来的积极正面作用,同时也就一些有利于更好发挥法律作用的细节提出了建议。

  细节一:犯过罪对从事慈善事业影响多大?

  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苏泽林注意到,慈善法草案中指出,“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五年的”,不得担任慈善机构主要负责人。

  “犯过罪,对立即从事慈善工作也会有影响?”苏泽林认为,“紧急避险不当或防卫过当等行为,也可能导致刑罚。这些人的社会危害不大,对他们从事慈善事业是否应该这么严格地限制,需要探讨,建议应按所判处刑罚的轻重来区分。”

  细节二:个人慈善募捐如何规范?

  全国人大代表、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首席执行合伙人蔡学恩留意到,慈善法草案中指出,“本法所称慈善募捐,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

  “那么,个人发起的慈善募捐如何规范?”蔡学恩说,当前,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开展募捐活动的现象客观存在,建议在法律中予以明确、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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