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本文基于上述思想,为了行文方便,只以工业生产企业为代表来阐述,实际上所涉及的问题和原则,大部分对其他企业,包括商业企业、农业企业(农村人民公社的生产队也相当于农业企业)等等也是适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经济利益所谓企业的独立性,归根到底表现在具有独立的经济利益。使企业全体职工的个人利益与企业经营成果好坏相联系,必然促使全体职工从物质利益来关心企业的经济效果。2)实行经济立法,通过法律保护企业与职工的正当权益,并监督企业执行国家的政策、法令,处理国家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经济纠纷。企业应当是企业全体职工的联合体,即马克思所说的“自由平等的生产者的联合体”,企业的权是掌握在全体职工的手里。
关键词:企业;经济组织;独立性;经济体制;国民经济;商品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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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改革我国经济管理体制的任务。五届人大第二次会议确定了“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其中的“改革”就是指我国现行经济管理体制的改革。
我国现行的一套经济管理体制,基本上是新中国成立初期从苏联学来的。由于从旧社会接受下来的经济基础极其薄弱,工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很低,重工业几乎是空白。在这种情况下开始进行较大规模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采取苏联经济体制的模式,实行国家高度集中的领导,从当时的主客观条件来说,是必要的。随着经济建设的进一步发展(撇开极“左”思潮和林彪、“四人帮”的干扰破坏不说),苏式体制的极大弱点就逐渐暴露出来了。由国家直接管理和指挥整个国民经济和企业的活动,实行“计划大包揽,财政大包干,物资大统配,劳资大统一”,作为直接发挥生产力作用的基本单位——企业,几乎全部经营管理活动都要听命于国家,缺乏自主性,由此产生了种种弊病。这会不会只是由于执行中的偏差,而不在于体制本身有弱点呢?看,它不仅出现在我国,同样也出现在东欧各国以及苏联本身。正因为这样,从50年代到60年代,这些国家先后都提出了改革经济体制的问题。
建国以来,我国对经济体制做过多次改革,但主要是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划分权限上做文章。毛泽东同志在《论十大关系》中提出了要正确处理国家、生产单位和生产者个人的关系问题。可以说,毛泽东同志早在50年代就看到了经济体制中存在的这个根本问题。但是,这里提出的原则,后来在实际工作中并没有贯彻执行。现在大家普遍认识到,要高速度发展国民经济,不能只考虑中央与地方的积极性,而应当发挥中央、地方、企业和劳动者四个积极性。在体制改革的酝酿中,扩大企业权限,或扩大企业自主权,已成为普遍的呼声。这是思想认识上的一大进步。
许多人实际上是把中央、地方、企业看成相同性质的三级组织,过去只考虑中央与地方的分权问题,现在考虑到也要适当扩大一下企业这“一级”的权限。这种看法是值得商榷的。
作为社会主义企业,它对国家(包括中央与地方),只有“权利”与“义务”的问题,不能把政权组织与经济组织相混淆了。企业的权利与义务决定于企业的性质,它是由社会主义企业作为一个经济组织的特性所派生的,它是客观经济规律所要求的、固有的东西,不是可以由主观意志来任意扩大或缩小的。当前的问题,是要根据社会主义制度的特点,确定社会主义企业的性质,同时确定其对国家的权利与义务。从这个意义和当前实际情况来看,如果提自主权,也应是确立自主权,而不是扩大自主权。为社会主义企业“定性”,确定它的性质及其与社会主义国家的关系,不仅是确立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根本问题,也是确立社会主义制度的基础。
经济体制的改革势在必行。现实的情况向我们指出,必须从确定企业在经济体制中的地位与机能入手,再进而研究整个国民经济的组织与管理,才能顺理成章,使经济体制的改革有一个牢靠的基础和依据。
所谓经济体制,简要地说,就是按照客观经济规律组织国民经济活动的方式和方法。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究竟如何改,目前存在着三种想法:第一种,认为当前的问题,并不是国家集中过多,而是集中不够。第二种,认为当前的问题,的确是集中过多,但主要是中央集中过多,应当把权力下放到地方,让一个省或一个市有独立自主权。第三种,认为当前的根本问题,是企业缺乏自主权,不能发挥积极主动性。这些看法,不都是毫无根据的,不能简单地加以肯定或否定。
我认为首先要划分组织者与被组织者,并确定其相互关系。现在的问题是国家政权组织与经济组织之间是什么关系。国家的组织作用,是从经济组织的外部发挥作用,还是作为经济组织内部的构成而发挥作用。
我们现在所实行的经济体制,实行中央高度集中,对企业的经营及其内部管理都直接作出规定,实际上是把全国作为一个单一的经济体,即以国家作为经济组织的基本单位,进行内部的统一管理,统一核算。这可以说是一种“国家本位论”。
有些人认为中央集中过多,权力应当下放到地方,由省、市进行独立自主的经济活动,即以地方(省或市)作为经济组织的基本单位,进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国家的中央处于经济组织的外部,从外部对地方经济组织进行领导和监督,而地方政权组织仍然在地方经济体的内部,作为它的最上层机构,对所属分支机构进行直接的指挥。这种主张可以说是一种“地方本位论”。
与上述两种完全不同,我们认为,国民经济组织既不能把全国经济作为一个单一的经济单位,也不能按行政区划分解为若干地方单位,而只能以企业(包括工业企业、商业企业、农业企业等等)作为基本的经济单位。企业在国家统一领导和监督下,实行独立经营、独立核算,一方面享受应有的权利,一方面确保完成对国家应尽的义务。这种看法可以说是“企业本位论”。
社会主义经济究竟应当实行哪一种体制,需要从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来寻求答案。把问题归结为集权或分权,不能说明问题的实质,因此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本文基于上述思想,为了行文方便,只以工业生产企业为代表来阐述,实际上所涉及的问题和原则,大部分对其他企业,包括商业企业、农业企业(农村人民公社的生产队也相当于农业企业)等等也是适用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