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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理解依法治国,警惕曲解和误导
2014年09月17日 11:11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2014-09-16 作者:王一程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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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1997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将“依法治国”确立为治国基本方略,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目标;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确立“依法治国”为治国基本方略,确定“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目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总结国际国内正反两方面实践经验,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我完善,标志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进入历史新阶段的重要里程碑。

  “依法治国”的含义,党的十五大报告讲的很清楚,就是中国广大人民群众在共产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再次强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这就是说,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是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必然要求、首要原则、题中应有之义。

  值得注意的是,有些人专门在这个题中应有之义之外做文章。他们说,“依宪治国,依宪执政”这两个口号“与知识界呼吁的‘宪政’,其形,其义,都十分接近”。[1] 似乎只要我们强调“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就等于认同或近似于认同“知识界”中某一部分人的“宪政”主张。[2]

  但这些人鼓吹的“宪政”,其真实含义无非是自改革开放以来,他们从未停止过呼唤的多党轮流执政、三权鼎立、两院制、军队非党化、军队国家化等西方政治制度模式。针对这套西方政治制度模式,从以邓小平为核心到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未停止过宣布明确拒绝,“绝不照搬”。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西方政治制度模式的鼓吹者们一方面一厢情愿地声称“依宪治国、依宪执政”这两个口号其形、其义“都十分接近”他们呼吁的“宪政”,另一方面他们或直截了当、或隐晦曲折地不断要求通过修改宪法,废除人民民主专政,取消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显然,这不是赞成而是反对我国宪法,不是赞成而是反对我们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是企图彻底改变我们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和社会根本制度的违宪行为。

  (二)

  在当前全面深化改革提上全党全国工作日程的背景下,企图曲解和误导全面深化改革方向的论调仍时有出现。针对这种企图,习近平总书记最近不断重申,“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是两句话组成的一个整体,即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前一句规定了根本方向,我们的方向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而不是其他什么道路。后一句规定了在根本方向指引下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鲜明指向。两句话都讲,才是完整的。”

  这就是说,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方向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目的是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全面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国家和社会治理能力,有效解决社会矛盾和问题,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而绝不是西方化、资本主义化!

  敌对势力为了在中国推销西方化、资本主义化的政治制度,进入21世纪后集中打出了两张牌,“宪政”牌和“普世价值”牌。按他们的说法,“宪政”也属于“普世价值”,拒绝“宪政”就是拒绝“普世价值”,拒绝“宪政”和“普世价值”就是拒绝融入人类文明主流和正道,就是“流氓国家”、“失败国家”。他们并不讳言,其所谓“人类文明主流和正道”的代表和化身,就是当代西方资产阶级文明。历史和现实不断证明,这种文明的实质,就是企图把资本主义经济剥削和政治统治关系全球化,并加以美化、合法化、永恒化。

  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以来,在冷战洗脑和热战压服的双重作用下,一些非西方国家或主动或被迫接受和融入了以“宪政”和“普世价值”为标志的这种所谓的“人类文明主流和正道”。接受和融入的后果是,原来的国家政权垮台了,原本大致稳定的社会秩序崩溃了,民族矛盾变成了民族分裂,信仰差别变成了教派仇杀,党争不断,内斗不已,极少数人变成一掷千金的巨富寡头,在政坛上呼风唤雨,成为西方“普世文明”浪潮的弄潮儿和货真价实的受益者;大多数人则只能充当这种文明浪潮的漂浮物和华而不实的装饰品,在形式上有了一张可以用来对相互争权夺利的政党和政客参与定期选择的选票,但他们的实际收入、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水平绝对下降,长期恢复不到原有水平,最悲惨的是成千上万人沦为无家可归的难民和乞丐。

  30多年来,这样的悲剧在原苏联东欧地区、西亚北非阿拉伯地区接连不断上演。究其缘由,无不与那里的政权和各类“精英”们主动或被迫接受西方“宪政”和“普世价值”有直接因果关系。

  面对这样的历史和现实教育,我们不能不对坚持鼓吹“宪政”和“普世价值”的声音保持应有的警惕。

  (三)

  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最根本的政治保证。鼓吹在中国实行西方资本主义政治制度模式的“宪政”主张,目的就是解构、直至取消中国共产党领导。

  因此,是否应把“宪政”作为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目标模式的争论,涉及的不是纯学术问题,而首先是改革往什么方向走、选择什么政治制度模式、坚持完善还是根本否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重大政治问题。

  在“宪政”争论中,也确实存在一些不同学术观点问题。例如,有的同志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走“宪政之路”。有的同志提出,社会主义也可以有“社会主义宪政”。还有人提出“宪政社会主义”。此外,许多人望文生义、简单地认为,“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宪法政治”就是“宪政”。

  但古往今来,凡世界历史上、现实中客观存在的“宪政”,无不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成文或不成文宪法规定的多党轮流执政、三权鼎立、两院制、军队非党化、军队国家化等政治制度模式。实行“宪政”的国家,无不以私有制为基础,“宪政”国家的制度结构和功能设计、安排与运转无不由其幕后的资本利益主宰,其价值理念无不号称以个人的权利和自由为本位,实际则是以资本的权利和自由为本位。

  总之,从历史、现实中的客观存在看,“宪政”所反映、所概括的是有特定阶级内容的西方资本主义政治制度,首先是它的宪法和法律制度。法是统治阶级对国家和社会进行统治的工具,哪有抽象的适用于所有国家和社会的法呢?既然如此,我们就不能无视它的特定阶级性质,把“宪政”抽象化为没有阶级内容的“宪法政治”。我们“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不应走所谓“宪政之路”,也没有必要把含义十分清楚明确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社会主义法治”更名为充满歧义的“社会主义宪政”。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面深化改革改革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明确指出,看待政治制度模式,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政治立场。马克思主义政治立场,首先就是阶级立场,进行阶级分析。我们说阶级斗争已经不再是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并不是说阶级斗争在一定范围内不存在了,在国际大范围中也不存在了。

  坚持马克思主义政治立场,首先是阶级立场,进行阶级分析,有助于我们透过现象看本质,有助于我们认清和抵制鼓吹在中国实行西方政治制度模式的“宪政”主张,也有助于化解在“宪政”理解问题上的不同学术观点,有助于党内外、学术界内外齐心协力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面深化改革改革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还指出,所有价值观念都是具体的、历史的。自由、民主、人权、公平、正义等这些价值观念都不是抽象的,都是有具体的社会政治内容的,也都是随着经济社会条件的变化而变化的。在不同社会条件下,人们对价值观念的认识和解释是不同的。我们说马克思主义是普遍真理,西方国家能承认吗?我们认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就要坚持公有制为主体、按劳分配为主体,就要促进共同富裕,西方国家能接受吗?

  这段话提醒我们,我们讲自由、民主、人权、公平、正义等价值观念,有我们所要实现的不同于资本主义条件下的具体的社会政治内容。不能因为这些概念的词语相同,就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价值观念与西方资本主义的价值观念内涵完全一样。

  “宪政”论者们有一个论据,就是说,既然我们需要借鉴国外政治文明有益成果,既然我们已经沿用了源于西方的自由、民主、人权、法治、市场经济等概念,为什么不沿用“宪政”概念?道理很简单,一是因为这个概念是对西方资本主义政治制度模式特定的具体社会政治内容的抽象概括,二是为了避免发生混淆误解,防止有人偷梁换柱,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引上照搬西方资本主义宪政的邪路。

  同一道理,我们讲自由、民主、人权、公平、正义等价值观念,也需要注意澄清在概念含义和理解上存在的混乱现象。这就必须加强马克思主义的宣传解读,明确这些价值观念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与资本主义条件下内含的具体社会政治内容的区别。当然,更重要、更有说服力的是,我们必须在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实践进程中,不断有效地解决和消除与社会主义本质要求不相容的腐败、贫富悬殊、资本和官僚特权等社会矛盾现象和问题,更充分、更令人信服地展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对自由、民主、人权、公平、正义等不同于西方资本主义的价值追求实现成果,以事实证明社会主义的优越性。

    注释:

  [1] 《钱钢:“依宪治国”为什么不见了?》,2013-09-03联合早报网;《钱钢:“依宪治国”重现令疑点凸显》,2014-09-06 华尔街日报中文网。

  [2]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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