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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2014年09月17日 11:31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2014-09-16 作者:沙健孙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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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纪念1954年宪法通过60周年座谈会上的发言

  1954年9月召开的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来,整整六十年的时间过去了。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中国共产党对于宪法的制定和实施,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当民主革命遗留任务和国民经济恢复工作基本完成之时,1952年11月,中共中央即提出,应立即着手准备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从1953年底开始,在以毛泽东为主席的宪法起草委员会的主持下,宪法的起草工作前后差不多进行了7个月。1954年3月以后,先在各方面代表人物8000人中征求对宪法草案的意见。同年6月宪法草案在全国公布以后,更有1.5亿人参加了对草案的讨论。这个宪法草案得到了全国广大人民和各界人士的拥护。

  毛泽东在关于宪法草案的讲话中指出:我们的宪法是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它的“原则基本上是两个: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我们制定宪法,是为了“用宪法这样一个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固定起来,使全国人民有一条清楚的轨道,使全国人民感到有一条清楚的明确的和正确的道路可走”。

  适应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和改革事业发展的新情况,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其后对它进行的多次修订,其内容有了进一步的丰富和发展。但是,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这两个原则始终是宪法的基本遵循,它的根本任务始终是保证全国人民沿着社会主义这样一条清楚的明确的和正确的道路向前迈进。

  如何对待宪法的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这两个原则,这是一个根本的问题,原则的问题。

  人们还记得,苏联在戈尔巴乔夫当权时期,曾经发生过一场很大的争论,就是苏联宪法第六条要不要修改,因为苏联共产党的执政地位是写在苏联宪法第六条上面的。当时苏共中央的多数人不赞成修改这一条,但是戈尔巴乔夫赞成。他认为,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应该由党以自己的行动来争取,而不应该由法律条文来保证。话讲得似乎很冠冕堂皇。但是取消这一条的实际政治含义是明白无误的:反对共产党、反对社会主义由此在苏联变成了一种合法的行为,任何人不能再加以干预。如果你干预了,你就是破坏民主、压制民主。反共、反社会主义思潮于是就大肆泛滥起来,终于酿成了苏联的剧变。这个严酷的历史教训,值得我们认真记取。

  一个时期以来,中国也有少数人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名义,鼓吹实行西方宪政民主等等,企图从根本上否定新中国宪法的社会主义和人民民主这两个原则,改变中国的国体、政体、政党制度和国家结构形式,而最基本的一条,就是取消共产党对国家政权的领导,取消法定的共产党的执政地位。而这一条如果被取消,坚持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就都无从谈起了。

  在这个根本的问题、原则的问题上,中国共产党始终保持着清醒的认识,旗帜鲜明地坚持了正确的立场。习近平同志在不久前召开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进一步明确指出:敌对势力和别有用心的人“在那里摇旗呐喊、制造舆论、混淆视听,把改革定义为往西方政治制度的方向改,否则就是不改革。他们是醉翁之意不在酒,‘项庄舞剑,意在沛公’。对此,我们要洞若观火,保持政治坚定性,明确政治定位。”中共中央组织部在近期发出的一个通知中,也要求通过培训,使广大党员干部“坚定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防止在西方宪政民主、‘普世价值’、‘公民社会’等言论的鼓噪下迷失方向”。这些意见,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我们有必要认真地领会中央的上述精神,坚决地予以贯彻落实。

  新中国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符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和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它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确认,必须加以坚持、巩固,并在此基础上通过政治体制改革,使之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

  (作者 沙健孙 中央党史研究室原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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