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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与人大制度60周年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道路在开拓中前进
2014年09月19日 17:01 来源: 作者: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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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社会科学报讯(记者邓之湄)适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9月11日,由前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原院长李铁映担任主任的中国社会科学院民主问题研究中心在京举办“纪念宪法与人大制度60周年座谈会”。来自首都法学界和人大工作实践部门的专家学者近50人出席座谈会。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刘海年、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家法室副主任武增出席会议并致辞。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莫纪宏主持会议。

  与会者在充分肯定60年来我国宪法制度建设和人大制度建设理论成果和实践成就的基础上,对如何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宪法和人大制度提出了诸多有价值的建议,并在讨论交流中对该领域若干重要问题达成了共识。

  正确总结成就,不断发展完善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即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宪法。与会者认为,1954年宪法的诞生在新中国制度建设史上具有非凡意义,它标志着新中国所确立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制度的正式建立,以及象征国家法制统一的宪法制度正式生效。

  “60年来,尽管经历诸多曲折,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根本政治制度以及宪法作为我国根本法的政治地位和法律作用没有变。从我国今天的政治发展现状来看,60年来的宪法实践和人大制度实践是成功的,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指明了前进的方向。”莫纪宏表示,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所指出,在中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在人类政治制度史上的伟大创造,是深刻总结近代以后中国政治生活惨痛教训得出的基本结论,是中国社会100多年激越变革、激荡发展的历史结果,是中国人民翻身做主、掌握自己命运的必然选择。

  与会者认为,只有正确认识宪法和人大制度60年来的建设成就,才能在过去已经取得的成功经验基础上,不断完善具体制度和程序,进一步推进宪法制度和人大制度的有序改革和完善。

  “为了完善人大制度,必须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同时也要进一步发展民主法治。如果我们能够正视目前存在的各种问题,并切实改善这些问题,我们的宪法制度和人大制度就一定能够不断发展下去。”刘海年表示。

  人大制度的“根本性”基于宪法

  关于人大制度的“根本性”问题,受到与会专家学者的热烈讨论。有学者提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根据1954年宪法确立的,在逻辑顺序上,是先有宪法,然后才有基于宪法产生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莫纪宏认为,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对宪法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间的关系作了清晰界定,明确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作为根本法的宪法所确立的根本政治制度。“习近平总书记讲话中的有关论述是过去在正式文件中没有明确的,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这一论述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根本政治制度找到了合法性基础,即作为根本法的1954年宪法。”

  专家表示,对于人大制度的“根本性”,除了“通过宪法确立”这一合法性基础外,党的几代领导集体对人大制度性质和作用的描述,进一步肯定了人大制度的“根本性”特征。

  对于如何正确理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首都师范大学教授郑贤君认为,不能简单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解为人民代表大会本身,人民代表大会只是一个国家权力机构,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还涵盖了国家与人民的关系、国家各职能机构之间的关系、中央与地方的关系等诸多方面。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我国基本政治制度中占据的重要地位毋庸置疑,但如何确保人大工作真正做到“依法办事”,仍需进一步探索。目前正在接受社会公众审议的立法法修订草案,受到与会学者的广泛关注。“30年来,人大的立法权正在逐渐做实,2000年立法法的制定出台就是一个进步。但我们的立法任务远远没有完成,许多立法还缺少实用性,还需建立相应的法律机制保障其实施。”一位与会专家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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