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海商法》与国际国内的立法发展不相适应,存在着内容服从形式的缺陷。为了顺应海洋战略新形势,遵循海法的内在性规律,契合海法的现代化特征,中国应当尽快编纂中国海法典。编纂中国海法典应坚持开放性、前瞻性、协同性原则。海法典编纂的第一步是修改《海商法》相关条款,整合司法解释;第二步是扩大其适用范围,增加航运贸易发展与海洋时代所需要的规范内容,将涉海相关民事、行政、刑事法律规范及相应程序统一纳入海法典。
关键词:海商法;船舶;法典;编纂;海洋;船员;货物运输;海事法院;法律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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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简称《海商法》)通过和实施以来,社会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海商法》与国际国内的立法发展不相适应,存在着内容服从形式的缺陷。为了顺应海洋战略新形势,遵循海法的内在性规律,契合海法的现代化特征,中国应当尽快编纂中国海法典。编纂中国海法典应坚持开放性、前瞻性、协同性原则。海法典编纂的第一步是修改《海商法》相关条款,整合司法解释;第二步是扩大其适用范围,增加航运贸易发展与海洋时代所需要的规范内容,将涉海相关民事、行政、刑事法律规范及相应程序统一纳入海法典。
关键词:《海商法》/海法/海法典编纂/编纂动因/编纂原则/法典体系
作者简介:司玉琢(1937-),男,辽宁朝阳人,大连海事大学原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大连海事大学海法研究院名誉院长,国际海事法律研究中心顾问,国际海事委员会(CMI)提名委员会委员,中国海商法协会顾问,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顾问,E-mail:siyuzhuo@foxmail.com,辽宁 大连 116026;李天生(1975-),男,江西上饶人,法学博士,大连海事大学学术委员会委员、教授、博士生导师,大连海事大学海法研究院海洋经济法中心主任,国际海事法律研究中心成员,中国保险法学研究会理事,E-mail:157972278@qq.com。 大连 116026
近十多年来,学术界和实务界都已发出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简称《海商法》)的声音,《海商法》的修改问题是多年来讨论的热门话题①。但是,对《海商法》应该如何修改,学者们的认识并不统一,大致上可以归纳为下列几种观点:大改(对《海商法》条文大量增删,从而改变现有框架结构)、中改(不改变现有框架的前提下增设一些原来所没有的法律制度)、小改(不改变《海商法》的框架结构,仅对原有的条文作少量的增删或局部的改动)②。本文认为,当下修改《海商法》不应当再局限于修修补补的微调,而应当将具有关联性、一体性的涉海法律法典化,用相对长的一段时间来完成中国海法典的编纂。
本文海法典编纂所称的“海法”,是指具有海上特殊性的与运输或者作业有关的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是狭义范畴的海法。而广义范畴的海法则可以涵盖所有的涉海法律部门,是个涉海法律体系化的概念③。本文所称海法典是基于狭义海法概念上的海法典,编纂内容集中于具有内在一体性、显著特殊性以及实践迫切性的内容上。所以做这样的选择,是因为海法体系、理论所包括的重要内容——海洋法,国家有关部门正在力推制定“海洋基本法”;如果不制定“海洋基本法”,则可以将海洋基本法及海洋法相关内容统一纳入海法典编纂,不限于与海上运输或者作业有关的民事、行政和刑事关系,构建广义概念上的海法典。基于目前的情况,本文暂不讨论将海洋基本法及海洋法纳入海法典编纂的问题。
海法典编纂所指的海法,英文名称是Maritime Law④,对应的汉语可译为“海商法”、“海事法”或者“海法”等不同的表达方式。[1]其含义是非常广泛的,在一部法律中,既有民事法律规范,又有行政的和刑事的法律规范,体现出海法的一体性特征⑤。[2]212-221中国海商法起草时,直到1992年6月7日稿,还有行政和刑事责任的条款⑥,此时,英文表述为“Maritime Law”应该是恰当的,但中文因习惯于海商法的称谓,就没有改变。当《海商法》于1992年11月7日最终通过时,已经删除了所有的刑事责任条款和大部分的行政责任条款,基本上是一部调整平等主体的民事关系的法律,此时,定名为海商法尚可以接受,但英文名称再使用Maritime Law,至少是对Maritime Law做了限缩的翻译。[3]
法典编纂属于立法活动,是指对属于某一法律部门的全部已有和应有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内部加工,使之成为一部系统化的新法典的活动⑦。海法典编纂,就是删除或修订相关法律规范中已经过时的或不适合的部分,消除相关法律、法规互相重叠和矛盾的部分,增加海事发展所需要的内容和规范条款,填补空白,统括与海事相关的具有海上特殊性的民事、行政、刑事法律规范,统一与海事相关的实体法、程序法,形成一部系统、兼容的新的海法典。这样既可以避免频繁立法带来的资源浪费,又可以避免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之间的不协调,并有利于为我国发展海洋经济、建设海洋强国、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战略提供法律保障。
一、中国海法典编纂的必要性
(一)现行《海商法》与国内外立法发展不相适应
改革开放特别是1992年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后,我国航运贸易迅猛发展。《海商法》制定于1992年,在该法实施以后,随着社会情势的不断发展变化,该法在实施中已经显露出来某些不足,应该予以修订⑧。《海商法》实施的20多年来,国内外立法活动十分活跃。国际社会相继出台了大量国际海事立法,包括《1996年国际海上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损害责任和赔偿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Liability and Compensation for Damage in Connection with the Carriage of Hazardous and Noxious Substances by Sea,简称《HNS公约》)、《1999年国际扣船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Arrest of Ships,1999)、《2000年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International Management Code for the Safe Operation of Ships and for Pollution Prevention,简称International Safety Management,ISM CODE或《ISM规则》)、《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Civil Liability for Bunker Oil Pollution Damage,简称《燃油公约》)、《2002年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International Ship and Port Facility Security Code,简称《ISPS规则》)、《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Maritime Labour Convention,2006)、《2007年内罗毕国际船舶残骸清除公约》(Nairobi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the Removal of Wrecks)、《2008年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Carriage of Goods Wholly or Partly by Sea,又名《鹿特丹规则》)等;欧盟颁布法令取消了班轮公会的反垄断豁免特权;我国也颁布和修订了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简称《合同法》)在内的诸多新法。国内外立法的活跃充分反映了实践中的新变化,这些立法对航运贸易、海上作业产生了深远影响。因此,有必要通过编纂海法典,借鉴这些立法中合理、先进的内容,适应海法的特殊性、关联性和一体化特征,以保障、促进航运贸易和海洋经济的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