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许多国家均建议应当撤销托管理事会,将宪章第十二章“国际托管制度”和第十三章“托管理事会”的规定以及其他规定中关于“托管理事会”的表述删除。笔者认为,对于托管理事会的存废问题,不能仅仅孤立地看宪章对其职能的规定,而是要结合包括托管理事会在内的六大机关在联合国组织中构成的整体架构来分析。
关键词:托管理事会;联合国;职能;宪章;架构;职责;机关;撤销;定性;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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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宪章》中联合国有关机关职能安排的规定。首先 关于托管理事会是否应继续存在或被赋予新的职能,是一个普遍引起关注的问题。在最后一块托管领土贝劳获得独立并加入联合国后,托管理事会已经完成了宪章赋予的历史使命。许多国家均建议应当撤销托管理事会,将宪章第十二章“国际托管制度”和第十三章“托管理事会” 的规定以及其他规定中关于“托管理事会”的表述删除。也有人主张应当对托管理事会重新定性并在冲突后重建领域赋予其新的职责。笔者认为,对于托管理事会的存废问题,不能仅仅孤立地看宪章对其职能的规定,而是要结合包括托管理事会在内的六大机关在联合国组织中构成的整体架构来分析;要分析撤销该理事会或赋予其新职能是否导致该架构倾斜或不平衡,并在此基础上得出结论。据此,如果本次联合国改革涉及到对托管理事会的存废及重新定性或职能变更问题,均需要对宪章的相应规定作出修订。另一方面,关于联合国秘书长的职责问题,从秘书长是联合国的行政首长、本次改革强调提高效率以及联合国全系统的协调性考虑,应当对宪章关于联合国秘书长职责的规定作进一步明确,在《联合国宪章》第九十七条中增加“且专司协调各机关活动之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