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常务副总编辑、编审王利民,武汉大学党委副书记、教授骆郁庭出席开幕式并致辞。”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赵骏认为,推进过程中,中国需要秉持以法律制度推进治理的思路,着力构建符合时代需求和地区实际的国际法律制度,坚持维护相关国际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提倡和促进各国依据国际法参与地区和全球治理过程。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蒋新苗认为,理念转化为行动的过程,不仅需要沿线各国加强国内法治建设,营造公平、公正的国内法治环境,而且还需要沿线各国共同打造适应“一带一路”建设特点的国际条约体系,加强立法、司法等法律部门合作。
关键词:武汉大学;合作;司法;教授;需要;法律制度;国际条约;理念;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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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9日-10日,由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武汉大学主办的第二届法学前沿论坛在武汉举行。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常务副总编辑、编审王利民,武汉大学党委副书记、教授骆郁庭出席开幕式并致辞。
十八届五中全会强调,十三五时期要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为此,法学界积极回应,本届论坛以“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下的法治中国”为主题。
“‘一带一路’战略的提出是一个创新,为中国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新的路径。同时,它敞开胸怀欢迎沿线各国搭乘中国‘快车’、共享发展机遇,甚至扩大到沿线以外的国家,‘一带一路’是开放的、共享的。”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曾令良对记者说。“一带一路”战略成为与会学者热议的重点。
依靠法律手段增强合作稳定性
作为一种“意愿联合体”,“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存在活跃的经贸合作。不过,在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教授李雪平看来,这也使其多边合作机制面临复杂挑战和风险,如:沿线国家的宗教法与多边合作机制下的世俗之间的冲突;沿线国家的政权更迭对已承诺的多边合作法律义务的影响;其他大国间的战略竞争裹挟着相关国家的领土争端,增加了“一带一路”多边合作的可变因素和稳定风险。
“沿线国家的地缘政治博弈和宗教纷争,使‘一带一路’多边合作机制显得尤为重要。但其中存在的某些法律缺陷使其在面对沿线各种复杂挑战时极易处于危险境地,并严重危及‘一带一路’担负的政治经济使命。”李雪平阐释说,“一带一路”多边合作机制在主体上存在广泛的交叉性,一方面增加了会晤机会,有利于就相关争端进行政治磋商或外交协调,但另一方面有可能将其他领域的纷争裹挟进来,进而产生更为深刻的矛盾或冲突;在职责上存在一定的重叠性,会触及其间的管辖权及其他相关权益之争;在组织上存在相当的松散性,也使它们在处理某些重大区域性国际问题时表现为“靠不住”,甚至还会导致其协调合作事务的混乱无序。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与我国现有的合作基础各有差异,如何实现合作各方的互利共赢?“作为区域经济、政治和命运共同体整合计划,‘一带一路’战略对法律制度有着内在和天然的需求。”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赵骏认为,推进过程中,中国需要秉持以法律制度推进治理的思路,着力构建符合时代需求和地区实际的国际法律制度,坚持维护相关国际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提倡和促进各国依据国际法参与地区和全球治理过程。
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孙佑海表示,最根本的是,要在认真做好国内国际调查的基础上,汲取西方发达的治理经验,以法律规范的形式固定“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合作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依靠法律手段,增强合作利益的可预期性与合作行为的稳定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