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资讯
产权保护:让“有恒产者有恒心”
2017年03月08日 07:55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李慧 靳昊 字号

内容摘要:建立产权保护的长效机制,最重要的是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完善的法律保护,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严格规范涉案财产处置的法律程序,营造全社会重视和支持产权保护的良好环境。

关键词:产权保护;恒产;有恒心;迟福林委员;产权

作者简介:

  【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圆桌对话】

  主持人

  光明日报记者 李慧 靳昊

  嘉 宾

  迟福林委员 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院长

  孙宪忠代表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施 杰委员 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主任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加强产权保护制度建设。保护产权就是保护劳动、保护发明创造、保护和发展生产力。这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的全局视野、科学判断和深邃思考。

  如何进一步加强产权保护制度建设,让“有恒产者有恒心”?如何建立长效机制,促进产权保护步入制度化、法治化轨道?本报特邀三位代表委员进行圆桌对话,为产权保护提供真知灼见。

 

  要保护有形资产,更要保护无形资产

  主持人:新时期的产权保护应坚持全面保护原则。其意义何在?如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迟福林委员:规范化、法治化的产权保护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石,是实现公平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有利于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激发市场活力、调动全社会创新创业热情,增强人民群众财产财富安全感;有利于提高居民财产性收入,形成扩大中等收入群体的制度保障。保护知识产权需要探索建立对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快科研体制的配套改革创新。目前,我国已开始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还需要推进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审判“三审合一”,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

  孙宪忠代表:从历史经验看,发达国家在发展过程中特别重视对产权的全面保护,尤其是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护了大众创新创业的热情,促进了科技水平的提升。当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尚有待加强,尤其是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没有形成有机统一的制度体系,应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在民法中的地位。同时,要加大执法力度,让侵权者受到应有的惩罚。

  施杰委员: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应该从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发力。所谓内部,是指企业或权利人自身要加强对无形资产的保护,该登记的知识产权应该尽快到相关部门登记;不能登记的,比如技术秘密等要加强保密措施。所谓外部,就是国家层面要加大对侵犯无形资产行为的打击力度,建议建立惩罚性赔偿金制度,并把恶意侵权行为纳入信用记录,使侵权人承受高额的侵权成本。

分享到: 0 转载请注明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责编:张振)
W020180116412817190956.jpg
用户昵称:  (您填写的昵称将出现在评论列表中)  匿名
 验证码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
最新发表的评论0条,总共0 查看全部评论

回到频道首页
QQ图片20180105134100.jpg
jrtt.jpg
wxgzh.jpg
777.jpg
内文页广告3(手机版).jpg
中国社会科学院概况|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简介|关于我们|法律顾问|广告服务|网站声明|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