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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视“家伦理” 构建法律秩序
2017年09月20日 07:44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吴杰 字号

内容摘要:鸦片战争以来,中国传统文化与西方文化正面遭遇,几番角逐后的屡屡挫败,击毁了部分国人对传统文化的信心。之后,随着西方法律体系在中国的建立,家伦理彻底退出了中国法的历史舞台。不过,家伦理并未随着近现代化的到来而彻底灭亡,它依然支配着我们的生活,影响着法律秩序的构建。中国传统法以家伦理为本位,家伦理是法律所要保护的首要对象。中国传统法中设立了诸多颇具特色的维护家伦理关系的法律制度,并特别强调法律崇尚伦理道德的意旨,如“五服定罪”、“亲亲相隐”、“存留养亲”、“留养承嗣”等等。”费先生的话搔到了中国文化的痒处,家伦理是中国文化的灵魂和泉源,理应成为现代法律关注的焦点之一。

关键词:伦理;中国传统;唐律;秩序;生活;法律制度;传统文化;法律体系;中国文化;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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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鸦片战争以来,中国传统文化与西方文化正面遭遇,几番角逐后的屡屡挫败,击毁了部分国人对传统文化的信心。一些国人将“落后挨打”的委屈与愤懑发泄在“传统文化”上。在被“否定”的“一揽子”传统文化中,最受抨击的莫过于传统家伦理了,极端者甚至主张废除个体家庭。家伦理被当成了中国近代化的绊脚石。这种文化取向在一定程度上被贯彻到法律制度建设中。清末变法过程中,礼教派与法理派围绕着“家族主义”与“国家主义”展开了激烈的论战。从此,家伦理在法律中的地位开始式微。之后,随着西方法律体系在中国的建立,家伦理彻底退出了中国法的历史舞台。不过,家伦理并未随着近现代化的到来而彻底灭亡,它依然支配着我们的生活,影响着法律秩序的构建。

  中国传统法以家伦理为本位,家伦理是法律所要保护的首要对象。在国人的传统观念中,“家”是永生的,“家”对于现世的人来讲,不光是一个客观存在的生活实体,更是个体生命的精神支撑。一旦在肉体上毁灭某“家”,则不仅消灭了现世之“家”,也同时摧毁了此“家”几世的积累——溯及于祖先。职是之故,对现世家中的个体而言,他对“家”所要尽的第一义务就是保障“家”的完整性和延续性,这是对父祖、对家族最大的“孝”。传统中国的“家”是以“爱”为纽带的组织体,是“爱”的圣地。“爱”是家伦理守护的最高价值。“爱”让家人之间自觉地过着一种“忘我的”、“自我牺牲”的生活。这种家庭关系,曾一度成为西方人批评中国家伦理抹杀个体独立性进而漠视个体权利的把柄。不错,在古代的家伦理秩序中,中国人的“个体”意识是异常淡薄的,每个个体都依附于家庭而存在——上系父母,下属妻子,个体与家庭同呼吸共命运,共享荣华、共担责任。相应地,服务于此种社会秩序的法律必然以“义务”和“责任”为中心,而不讲究“权利”。个体为自己的责任去奉献,人人都去奉献的结果同样是个体权利的实现,只不过实现权利的方式不是 “争取”或“斗争”,而是被实现。这就是古代中国的家伦理、法秩序。

  中国传统法中设立了诸多颇具特色的维护家伦理关系的法律制度,并特别强调法律崇尚伦理道德的意旨,如“五服定罪”、“亲亲相隐”、“存留养亲”、“留养承嗣”等等。除此之外,中国传统法中有一项独特的罪名——“杀一家三人”罪,该罪直接维护了家的完整性、延续性,是探询中国古代法中家伦理精神的关键锁钥。据考证,“杀一家三人”罪在汉代就已入律,自汉以后,两千多年来,历朝历代的法典无不保有这一罪名。所谓“杀一家三人”罪,《唐律疏议》规定:“诸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同籍及期亲为一家。即杀虽先后,事应同断;或应合同断,而发有先后者:皆是。)……皆斩;妻、子流二千里。”据此可知,只要杀死了一家没有犯死罪的三个人,就构成了“杀一家三人”罪,对犯罪人要处以斩刑,并流放“妻、子”。此处的“一家”与现代意义上的“一家”不同,其包括两类人:一是同户籍的人;二是五服内的期亲亲属(服一年丧)。时至清代,“杀一家三人”立法呈扩张趋势,比之于唐律,清代“杀一家三人”罪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首先,律文发生了显著变化,重要者有二:“一家”的范围扩大到了奴婢和雇工人;加重了处罚,对主犯处以凌迟之刑,并将其财产断给死者之家。其次,有清一代在“杀一家三人”律之外,纂定了诸多条例,以“一家多人”为犯罪对象,建立了相对完善的“杀一家多人”立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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