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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释方法应用的实证研究
2019年09月07日 08:52 来源:《法律适用》2018年第23期 作者:王筑红 字号
关键词:法律解释方法;实践应用;规范说理;机制保障

内容摘要:“法无解释不得适用”已经成为共识,法律解释方法也日益受到理论与实务界的重视,并以其特有的内涵不断发挥着指导司法裁判的作用。

关键词:法律解释方法;实践应用;规范说理;机制保障

作者简介:

    作者简介:王筑红,中央党校研究生院博士研究生,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法官。

  关键词:法律解释方法;实践应用;规范说理;机制保障

  内容提要:“法无解释不得适用”已经成为共识,法律解释方法也日益受到理论与实务界的重视,并以其特有的内涵不断发挥着指导司法裁判的作用。虽然法律解释学说硕果累累,但法学家“关于法律”与司法人员“根据法律”的不同思维,使得法律解释方法应用的理想状态和司法实践存在较大差距。目前,法律解释方法的实践应用存在诸多失范问题。本文在实证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基础上,探寻法律解释方法发展规律,结合司法改革举措,对提升法律解释方法应用水平提出建议。

 

  “法无解释不得适用”已经成为共识。人们希望通过法律解释,找“通向正义之路”;人们也希望通过法律解释,让法律尽显“善良和公正之技艺”。近年来,人民群众对于个案公平正义的需求显著提升,大量疑难案件涌入法院亟待解决,法律解释方法①日益受到理论与实务界的重视,相关研究硕果累累,实践应用日益丰富。本文旨在通过实证分析的方法,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4年开始,特别是1999年第一个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发布至今颁布的638个案例②为样本,努力呈现司法实践中法律解释方法应用的真实状态,剖析法学家“关于法律”与司法人员“根据法律”的思维差距,总结法律解释方法的发展规律,揭示解释方法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尝试构建“让法律舞动起来”的法律解释动力机制。

  一、解释方法应用的多维观察

  (一)时间之维:向多元化迈进

  随着法治中国的向前推进,国内对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十分热烈,也不断影响着司法实践,法律解释方法的应用日益受到法官的重视,呈现出蓬勃态势。本文以人民法院发布的四个五年改革纲要为期间(共20年),加上改革前的5年,将638个案例分为5个时段,对法律解释方法的实践应用情况进行考察。

  (二)逻辑之维:与严谨论证相适

  随着司法公开程度的逐渐加深,特别是文书全面公开上网后,裁判文书说理不够的痼疾受到诸多诟病。现代司法理念,强化法官说明裁判理由的义务,法官不仅要阐明解释的结果,也要阐明支持这种解释结果的理由。“法律解释的问题……在于为某种具体的司法做法提出有根据的且有说服力的法律理由。”④从公报案件来看,法官对于法律解释特别是非文义解释结果的说理论证十分严谨,说明法官对于非文义解释方法选择的慎重,也看出我们的法官已更加善于用法律解释方法来弥补成文法律天然的局限性,缓解客观事实与法律规则之间的紧张关系,推理链条更加完整。由于篇幅所限,在表2中稍作例举。

  (三)主体之维:向各级法院敞开

  按照目前我国的解释制度,四级法院中,只有最高人民法院被授予了解释法律的权力,下级法院和法官个人无权解释法律。但谁也无法否认,法官在实际审判中解释并适用法律。随着司法事业的进步,“法官是法律自动售货机”的观点早已过时,法无解释不得适用已成为共识。目前我国仍缺乏关于法律解释方法司法运用系统、详细的规定,但从公报案件看,最高人民法院不仅认可下级法院对法律进行文义解释,甚至能接受对文义解释的背离。⑤虽然我国法律方法的运用仍然处在初级阶段,但各级法院对法律解释方法的综合运用都愈加重视。最高人民法院虽然案件总量不多,但是拥有法律授予的法律解释权,更多、更大胆地运用非文义法律解释方法也是预料之中的。高级法院审理案件数量有限,又没有法定解释权力,作为相对较小。中级法院案件总量大,又拥有终审权力,特别是那些疑难、复杂和社会影响力大的案件,反而给了他们更大的法律解释方法应用空间。反观基层法院,受制于二审改判、人员素质、责任追究等压力,在法律解释方法运用上相对“无所作为”。

  (四)空间之维:向多种场域延展

  我国是成文法国家,严格遵循法律、有法必依是法官审判的最基本要求,决定了文义解释在法律解释方法中必然“独领风骚”。由于罪刑法定原则,相比其它解释方法,刑事法官会优先使用文义解释方法。为了更好地说明问题,下图以刑事案件为例,对文义解释之外的解释方法在各种领域的表现进行梳理,破解其中隐含的方法适用“密码”。值得深思的是,在那些引起社会广泛争议的疑难案件中,法官反而有了底气运用多种法律解释方法寻求个案争议。

  从上图中可以看出,在社会主流价值观越认同,社会共识越明确的领域,法官越有可能突破文义解释而采用其它解释方法,寻求个案最公正的结论。比如,未成年人案件的解释结果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长与发展;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案件的解释结果有利于保护基本人权,与宪法中对人权保护的要求是相通的。保护商品名誉、生产伪劣商品案件的解释结果有利于保护合法正规厂家和智力成果,与保障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知识产权等相契合。

  综上,法律解释方法的实践印记日益增多,趋势明显,但仍呈现明显的保守性。案件量最大的基层法院应用非文义解释方法相对较少,且集中在解释结果与社会主流价值观相契合的场域。究其原因,一方面我国只授予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权,未授予法官法律解释权;另一方面,为避免争议,也慑于错案追究的达摩克里斯之剑,尽管非文义解释可能得出更合理的结论,法官仍会选择相对保守和安全的解释。

作者简介

姓名:王筑红 工作单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职称:法官

转载请注明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责编:刘思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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