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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金融监管;把握;五个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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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网讯(记者毛莉)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开幕式上,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密切监测跨境资本流动,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和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让金融成为一池活水,更好地浇灌小微企业、“三农”等实体经济之树。这意味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和监管已经纳入到中国经济的顶层设计之中。
近段时间以来,有关互联网金融发展和监管的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持续热烈讨论。日前,在中国人民大学举办的“2014年中国金融消费者保护论坛——互联网金融创新与消费者保护”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杨东提出,对互联网金融监管应该把握五个维度。
第一个维度,对互联网金融产品创新的监管。杨东认为,互联网金融创新会加剧混业,实现大融合,使金融产品更加复杂化。互联网金融公司的创新,不仅是简单的基金产品销售通道,各类“宝”本身有很多创新,用户体验也大不相同,特别是众筹,有个众筹网站就可以实现融资,像脱媒的金融产品我们需要分析它的金融风险。
第二个维度,互联网金融产品在销售过程当中的监管,尤其是信息披露。对于互联网金融创新可能不宜采取传统的,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的方式,更多的可能是一种行为监管、功能监管,其核心就是信息披露。
传统的交易所一对多集中信息披露模式和场外银行销售一对多销售模式,而这两种模式在互联网上被大大突破了。因为互联网通过网上直接可以对顾客卖产品,可以实现一对多思路性质的产品销售,使得互联网场内场外的概念更加模糊,使得信息披露的模式和方式也会发生很大的变化,所以我们需要重新构建信息披露的手段和措施。“不过,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应该是一致的”杨东认为,首先是有重新说明义务,适当性原则和冷静期制度。比如有消费者在网上购买了一个P2P产品或其他产品,可以给他一个冷静期,他可以撤销掉。“这样的思路和设计在其他的P2P公司或者互联网公司应该导入进来,充分保护金融消费者,给他一个保护期。”
第三个维度,产品销售之后的纠纷解决机制的问题。网络有大量小额消费,如果不采取高效、便宜的方式,可能不能很好地保护金融消费者。杨东建议,国外的FOS机制是一种可以借鉴的模式,目前国内已经有互联网公司做了一些尝试。
第四个维度,对互联网金融平台的监管。平台的交易是个大的、混业的、多元化的金融产品销售平台,这个平台就相当于是个传统的金融控股公司,又相当于传统金融混业大平台。对这个金融大平台应该统合监管、统一监管。
第五个维度,监管体制。“一行三会”需要加强协调和规则统一,通过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切入点,加大“一行三会”内部的投资者保护、金融消费者保护部门的监管权限。杨东认为,对金融创新不应该采取传统审慎监管的方式,而应更多地采取行为监管、功能监管,投资者保护就是核心。应该加大保护部门的职责,使他们在行业内保持独立性,同时使各大金融机构消保和消费者保护办公室加大权力。“除了中央加大监管职责之外,希望中央和部门构建双层监管体系。在地方政府,以地方金融办为代表,希望他们更多地关注互联网金融创新,从加大金融消费者保护角度,加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职责,承担更多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