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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泽东没有阻碍民法典的编纂和颁布
2014年08月18日 07:46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迟方旭 字号

内容摘要:在历史上,编纂并颁布一部民法典,是志向远大的政治家和学识渊博的法学家共同的愿望,不少政治家或法学家也因领导或参与制定某部民法典而青史留名。有人认为毛泽东直接反对民法典的编纂,有人认为毛泽东虽同意民法典编纂,却借故阻碍民法典颁布,或者在发动政治运动时使民法典错过颁布的历史时机。第二,《宪法》的颁布是民法典编纂的直接导引,毛泽东对《宪法》的贡献在法制史上早已有口皆碑,因此自然也可算是毛泽东对编纂民法典的间接贡献。其实,自发出编纂民法典的提议后,民法典的编纂工作一直萦绕在毛泽东心头,只不过他对民法典颁布的历史条件有着更加苛刻的要求而已,或者说,毛泽东并不认为当时颁布民法典的历史条件已经成熟。

关键词:毛泽东;颁布;制定;编纂民法典;评价;法典编纂;法学家;政治家;编纂工作;法典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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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的编纂及颁布,不仅表示出民事立法技术的成熟,更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走向兴盛发达的法律表征。在历史上,编纂并颁布一部民法典,是志向远大的政治家和学识渊博的法学家共同的愿望,不少政治家或法学家也因领导或参与制定某部民法典而青史留名;同时,民法典的编纂及颁布也往往成为人们评价历史人物的一项素材,有时甚至会上升为评价历史人物的一项标准。

  学界对毛泽东关于民法典态度的评价即关涉到对毛泽东本人的评价。有人认为毛泽东直接反对民法典的编纂,有人认为毛泽东虽同意民法典编纂,却借故阻碍民法典颁布,或者在发动政治运动时使民法典错过颁布的历史时机。由此导致民法典的编纂胎死腹中,即使编纂完毕也被束之高阁而无法面世。有了这样的评价,下面的结论就显得非常自然了:由于对民法典保持一种“敌意”的态度,可见毛泽东是一位抛弃法治、推崇人治的政治家。不过,在笔者看来,此种观点,既缺乏历史事实的依据,在逻辑上也难以自圆其说,有必要予以辩驳。

  新中国成立前夕,由于国民党“六法全书”遭到废除,国民政府所制定的《民法》随之在大陆失效。于是,民法典的编纂便提上了立法机关的工作议程。实际上,民法典的编纂在全国人大一届一次会议召开之前,只是处于酝酿状态,还未进入编纂阶段。如果认为这一阶段未启动民法典的编纂是一种历史遗憾并进而批评毛泽东轻视民法典,那就太过于忽视历史和苛求前人了。首先是忽视了编纂民法典的政治条件。新中国成立时,虽然大陆范围内的大部分国土已获解放,但四川、云南、贵州、西藏和广东(含海南)、广西部分地区仍处于国民党统治之下。在相当部分地区未获解放、军事斗争的任务尚未完成且异常繁重之时,遑论民法典的编纂?新中国成立伊始,百业待兴,建设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才刚刚开始,经济政策的制定(当时就连土地改革的政策也才处于诞生过程中),对中国共产党和毛泽东而言,宛如持篙试水,自然不具备编纂民法典的经济条件。新中国成立后实行“一边倒”外交方针,为尽快恢复国民经济,苏联经济和技术方面的内容成为我们学习的首要对象,而对于民法典编纂理论资源的学习,条件还未形成。这时如果要求社会主义民法典的编纂同时跟进,无异于一种奢谈。

  1954年全国人大一届一次会议召开之前,国民经济已有恢复,大规模的经济建设即将开始,进一步加强政治建设的任务随之而来。全国人大一届一次会议的召开,既是当时政治建设工作的高潮,又是后来其他政治建设工作的序幕。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颁布,为包括民法典在内的法典编纂工作指明了社会主义方向。颁布《宪法》的同年,民法典的编纂工作正式启动。虽然在文献资料中,难以找到毛泽东与这次民法典起草工作的直接联系,不过,有两点我们不应忘记:第一,作为党和国家的主要领导人,毛泽东对民法典的编纂工作在逻辑和情理上,不闻不问的可能性很小。第二,《宪法》的颁布是民法典编纂的直接导引,毛泽东对《宪法》的贡献在法制史上早已有口皆碑,因此自然也可算是毛泽东对编纂民法典的间接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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