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以巨灾风险中最大的风险——地震风险为例,目前恐怕还没有一个保险公司,也没有一个地方政府能够承担类似于唐山和汶川地震这样巨大的风险损失,但如果是全国性巨灾风险制度,全国160多家保险公司共同承担风险还是比较轻松的。“完全市场化运作”、“政府主导”与“公私合作”是实行巨灾保险的三种主要模式,如英国洪水保险实行商业化运作模式、美国洪水保险实行以政府为主导模式、台湾地震保险实行以政府和保险公司联合的模式等等。他认为,保险制度的成功一定要借助自然界的大数法则,只有集中了足够的风险单位,保险制度才能够确保成功,这是保险制度的基本原理,也是其他保险制度的成功经验。
关键词:保险制度;巨灾保险;保险公司;巨灾风险;灾害;地震带;政府;保费;王国军;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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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份被称为“保险新国十条”的《意见》将巨灾保险提上了日程。围绕巨灾保险制度建设的四大关键问题,记者采访了部分学者。
建设全国性巨灾保险制度是否必要?
“巨灾保险制度有必要尽快在全国铺开。”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室主任郭金龙表示,我国自然灾害多发,且灾害影响范围较广,易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目前,我国灾害管理与救助体系采取以国家管理与救助为主体的形式,一方面致使国家救助资金严重不足;另一方面给中央与地方财政带来一定负担。此外,我国目前的巨灾保险赔款占灾害损失的比例不到1%;缺乏完善的灾害风险管理体系,灾害救助的效率较低,这些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整个社会经济发展和稳定。
“对中国这样一个地域广阔的国家来说,不做巨灾保险是巨大浪费。”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教授王国军告诉记者,很多国家因为地域狭小,风险单位(即一次灾害事故所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达不到大数法则要求,对巨灾保险制度只能望洋兴叹。中国地域广袤,无论是地震还是水灾,风险单位都能够满足大数法则要求,具备开展巨灾保险的条件。
王国军补充说,建立全国性巨灾保险制度更符合保险原理中“风险单位数量要达到大数法则的基本要求”的可保风险的条件,反而没有风险。以巨灾风险中最大的风险——地震风险为例,目前恐怕还没有一个保险公司,也没有一个地方政府能够承担类似于唐山和汶川地震这样巨大的风险损失,但如果是全国性巨灾风险制度,全国160多家保险公司共同承担风险还是比较轻松的。“实际上在唐山和汶川地震发生后,中央政府也是举全国之力承担了灾区的风险损失的。不过我们用的手段是政府救灾,而不是商业保险。从国际经验看,利用商业性的巨灾保险制度救灾更有效率,也更公平。”王国军表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