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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社科法学”迷思
2015年06月11日 08:07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陈艳风 字号

内容摘要:在某些社科法学倡导者看来,相对于以规范文本为中心的教义法学,社科法学最大的优势和特色在于注重运用社会科学的方法分析法律问题,将关注的目光投向“行动中的法律”,注重学术对生活的观照与提炼;法学研究未来的主流和方向应是社科法学。拙见以为,作为一种研究进路和方法的社科法学,有其特定的局限与不足,难以取代教义法学。社科法学必须戴着规范的脚镣跳舞,教义法学也并不拒绝经验事实的检验,两者并不相互排斥而是优势互补,学界应努力寻求这两种研究方法或进路的契合点。

关键词:社科法学;教义法学;法律;法学研究;学术;学科;契合;知识结构;提炼;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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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某些社科法学倡导者看来,相对于以规范文本为中心的教义法学,社科法学最大的优势和特色在于注重运用社会科学的方法分析法律问题,将关注的目光投向“行动中的法律”,注重学术对生活的观照与提炼;法学研究未来的主流和方向应是社科法学。拙见以为,作为一种研究进路和方法的社科法学,有其特定的局限与不足,难以取代教义法学。社科法学必须戴着规范的脚镣跳舞,教义法学也并不拒绝经验事实的检验,两者并不相互排斥而是优势互补,学界应努力寻求这两种研究方法或进路的契合点。

  社科法学有其特定的局限和不足

  社科法学有其特定的局限和不足,并非完美无缺,对此我们应有清醒的认知。

  首先,社科法学是法律的交叉学科研究,对研究者的知识储备和知识结构有着极为苛刻的要求。社科法学比教义法学更强调知识的开放性,注重运用社会学、经济学、人类学、心理学乃至社会生物学等多学科的方法和视角,来检视和观照日常生活中的法律建构与运作。如果没有丰富、多元、庞大的知识储备,是难以胜任社科法学研究的。研究者学术训练上的先天不足和知识结构的单一极大地限制了社科法学研究水平的整体提升。

  其次,社科法学要经验和实证地研究法律面临操作上的诸多困难。研究者必须要投入巨大的财力、精力和毅力,长时段地“浸泡”在田野中,与研究对象一起“消磨时光”;要有对“边角余料”的高度敏感,擅长在“无意义”中去发现和提炼思路。社科法学强调实证研究,但法律本身却是难以被实证的。法学是一门高度意识形态化的、不可能价值无涉的学科。作为常规实证调查对象的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等公权力机构,出于政治考量和保密的合理顾虑,往往不便于向研究者提供比较敏感的数据或素材。

  再次,社科法学至今仍处于大量引进、移译、套用西方学科话语体系的阶段,远未构建成较为成熟的范畴和概念系统,也远未形成较为专业、高质且权威的学术共同体,仍无法摆脱“知识碎片化”的批评和质疑。社科法学知识体系和格局的重大缺陷与不成熟,无疑是对其自身存在之合理性的巨大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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