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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最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2016年01月20日 10:08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尹志锋 字号

内容摘要:现阶段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与我国的发展现实相符。三是选择合适的经济开放程度,为我国“争取”一个合理的知识产权保护国际环境,在深度融入国际市场的过程中避免知识产权保护过度提升。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创新;竞争性;知识产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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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现阶段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与我国的发展现实相符。需要警惕的是,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快速提升的过程中,很有可能会出现“超调”。

 

  当前,我国产业结构升级进入攻坚阶段,创新成为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引擎。为促进创新发展,我国政府出台了诸多政策。其中,知识产权保护由于能够激励经济主体事前的创新投入、有利于创新成果的产业化及技术扩散而受到高度重视。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全面提升

  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无论从立法层面还是执法层面都得到了显著提升。从国际上普遍使用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度量指标来看,在立法层面,用G—P指数表示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中国从1985年的1.33上升到2005年的4.08(总分为5)。在执法层面,由弗雷泽研究所发布的表示产权保护(包括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指数,中国由1995年的4.15上升到2013年的5.81(总分为10)。将知识产权立法与执法强度指标结合起来的研究发现,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指数由1985年的1.156上升到2010年的2.980;其中,立法水平在2000—2010年间增长了50%,执法水平在1985—2010年间总体增幅达到55.65%。

  诸多因素提高了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其一,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研发能力的增强,我国在专利、商标、工业设计等领域积累了大量的知识产权,并呈不断增长之势。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提供的可比数据,2014年我国的专利、商标及工业设计申请量分别为928177件、2222680件及564555件,均居世界第一位。为了将知识产权优势转化为竞争优势,客观上要求政府增强知识产权保护。其二,随着我国经济开放程度不断提高,进口、跨国直接投资及许可技术流入急剧增加,外国政府及跨国企业有动力直接或间接地通过自由贸易协定、双边谈判等方式,要求我国提供高于TRIP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所要求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TRIPS-plus)。其三,随着我国经济步入深度调整期,产业结构升级形势严峻,政府有动力增强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以催生原始创新、突破性创新,促进新兴产业的发展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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