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强调法律的明确性,总体上是正确的,但不能走向另一个极端,认为立法越是具体越是明确就越好,而不管立法的时机成熟与否,立法的能力具备与否。知假买假者是否为消费者的争议史199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消法》,其中第49条“退一赔一”条款关于增加赔偿的规定,是立法上的一个创新点。由上可见,无论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还是上海人大常委会,都曾觉得用立法解决这个争议的时机尚不成熟。特定条件下模糊立法的美德对于知假买假争议的立法模糊,我们不必有过多的担忧。随着法治建设的深入,放弃这个原则,强调法律的明确性,总体上是正确的,但不能走向另一个极端,认为立法越是具体越是明确就越好,而不管立法的时机成熟与否,立法的能力具备与否。
关键词:立法;全国人大常委会;争议;赔偿;增加;消费者权益;购买;处理;法律;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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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调法律的明确性,总体上是正确的,但不能走向另一个极端,认为立法越是具体越是明确就越好,而不管立法的时机成熟与否,立法的能力具备与否。在有的时候,立法对某些问题保持模糊性,而让执法者和司法者就事论事去处理,并逐步积累经验和形成规则可能更好,甚至让社会主体和每一个人去自己理解和实施可能更好。
前不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代国务院起草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第2条规定,“金融消费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该条款被普遍解读为意在否定知假买假者请求多倍赔偿的权利,从而解决长达二十余年关于知假买假者是否为消费者的争议。法律的明确性是法治的基本原则。2015年修改《立法法》增加规定:“法律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因此,初看起来,国家工商总局对此所做的努力是值得肯定的,它试图通过消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长期存在的模糊性促进法治。但深究起来,可能未必如此。因为法治有另一面:在特定条件下,法律的模糊性恰恰是立法的美德。那么,这种美德是指什么?不妨先回到知假买假者是否为消费者的争议当中。
知假买假者是否为消费者的争议史
199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消法》,其中第49条“退一赔一”条款关于增加赔偿的规定,是立法上的一个创新点。它针对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之初假冒伪劣商品横行、缺斤短两行为比比皆是的现实而设。它为受欺诈的消费者请求增加赔偿的权利提供了规范基础。但在该条款的实践中,遇到了一个棘手的问题:知假买假者是否有权请求增加赔偿?其中的关键问题是知假买假者是否为消费者。如果认为是,那么可以适用该条款,反之则否。这涉及《消法》第2条中消费者概念的理解。学术界与实务界对此问题产生了重大争论,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主导性的观点也有所变化。
1995年以来,以获利为目的的职业打假者(被称为“王海现象”)出现后,肯定性的观点占据主导地位,《消法》第49条得到较广泛的运用。1998年,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王海诉天津市龙门大厦永安公司买卖纠纷案”所作的终审判决是个转折点。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原告在三十几天内购买现代通信设备如此之多,并非是为个人生活消费需要”,因此,该纠纷不宜适用《消法》第49条的规定处理。自此,法院对此类案件倾向于作出不利于原告的判决,并且得到部分学者的支持,其主要理由是:《消法》第2条规定的保护对象,局限于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知假买假者不是出于消费目的购买,因而不是消费者。反对者认为,不管知假买假者的动机如何,只要购买不是属于为了倒卖获利的经营行为,就是消费者;而且,他们的行为有利于制裁经营者的欺诈行为,有利于净化市场和保护消费者权益,因此应支持其增加赔偿的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