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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新规拟对损坏拆迁历史建筑按房价3至5倍罚款
2014年10月14日 10:23 来源:广州日报 作者:魏丽娜 字号

内容摘要: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具备修缮能力但不履行修缮义务的,逾期不改,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修缮,所需费用由保护责任人承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关键词:历史建筑;罚款;房价;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拆迁

作者简介:

  广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征求意见

  设立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委员会,具体负责保护工作。

  在土地收益中留取一定比例资金用于保护资金。

  鼓励历史建筑发展文化创意、旅游等产业。

  历史建筑修缮费用可申请补助。

  各级政府可以收购历史建筑。

 

  广州日报讯 (记者魏丽娜)《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简称《意见稿》)昨日在市法制办网站公开征集意见。

  《意见稿》规定,市政府设立广州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委员会,作为议事机构,负责审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的保护名录的制定和调整方案;审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审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中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方案等事项。

  《意见稿》要求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资金。资金的主要来源包括政府列入预算的专项经费;在城市更新改造等土地收益中留取的一定比例资金;国有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转让、出租、举办展览或者其他方式取得的收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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