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现行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于1987年制定,在1995年和2000年分别进行了两次修改。昨天,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议案。
关键词:停产;草案;大气污染防治法;机动车;全国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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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于1987年制定,在1995年和2000年分别进行了两次修改。此次修订是大气污染防治法制定27年来的第三次修订,也是首次大规模修订。昨天,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议案。《草案》从66条增加至100条,新增条款超过原法的一半。按日计罚、区域联防联控、重污染天气下机动车限行等举措均入法。
排污总量控制扩至全国
《草案》提出对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将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由“两控区”拓展到全国,明确分配总量指标、明确发放排污许可证的原则和程序,对超标、未达标的地区实行区域限批,并约谈主要负责人。
“两控区”是酸雨控制区或者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的简称。目前,我国被划定为“两控区”的总面积约为109万平方公里,涉及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175个地市,占国土面积的11.4%,北京、上海、天津均在列,但均已通过防治措施实现达标。
政府可按需限行机动车
《草案》以修订的新《环保法》为依据,并全面落实《大气十条》提出的各项制度措施,提出了燃煤、工业、机动车和扬尘四个治理的重点领域。其中,在机动车大气污染防治中提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需求和机动车排放污染情况,可以规定限制、禁止机动车通行的类型、排放控制区域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告”。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竺效介绍,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修订草案第45条,与之前在国务院法制办公开征求意见阶段的条款有区别,提高了使用这项权限的政府的级别。征求意见稿是授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修订草案则修改为“省级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