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资讯 >> 社会万象 >> 社会新闻
光大“乌龙指”案宣判:证监会胜诉 原告将上诉
2014年12月26日 20:13 来源:北京晚报 作者:严琪 字号

内容摘要:今天上午,光大“乌龙指”事件的主角——时任光大证券策略投资部总经理杨剑波诉中国证监会一案在北京市一中院公开宣判。宣判结束后,杨剑波的律师李江当庭表示上诉,被告证监会一方称“尊重法院判决”。

关键词:证监会;光大乌龙指;宣判;证券;内幕信息

作者简介:

  光大“乌龙指”案 证监会胜诉

  原告杨剑波从上海来京听宣判 其律师当庭表示上诉

 

  今天上午,光大“乌龙指”事件的主角——时任光大证券策略投资部总经理杨剑波诉中国证监会一案在北京市一中院公开宣判。法院做出一审判决,驳回杨剑波的全部诉讼请求。宣判结束后,杨剑波的律师李江当庭表示上诉,被告证监会一方称“尊重法院判决”。

  开庭:3小时激辩四大焦点

  今年4月3日,杨剑波针对证监会所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场禁入决定书》的两起诉讼进行并案审理,原被告双方展开了3个多小时的激辩。

  杨剑波一方在法庭上对证监会的处罚决定提出了四点质疑。其代理律师李江指出:光大证券的错单交易信息不属于内幕信息,证监会的认定缺乏法律依据;光大证券的错单交易信息已处于公开状态,不符合内幕信息的构成要件;光大证券没有利用错单交易信息从事证券或者期货交易活动,其对冲交易是基于既定交易策略,符合市场交易的规律;对冲交易的过程中,杨剑波只是将当天中午决策层的指令传达给了一线交易员,谈不上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对于这四点质疑,证监会当庭反驳,称光大证券因程序错误导致市场巨额成交,产生重大影响,同时这些信息在一段时间内处于未公开状态;同时,光大证券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即反手交易明显违反了公开交易原则;另外,杨剑波是当天巨额交易的负责人,在该案中起到了较大作用,应当认定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宣判:诉讼理由全部驳回

  本案是我国资本市场上首次发生的新型案件,同一审开庭一样,今天的宣判也吸引来大量媒体、金融人士旁听,法庭内座无虚席。

  在判决书中,首先,法院认为,本案中,光大证券当日上午的错单交易对沪深300指数,180ETF、50ETF和股指期货合约价格均产生重大影响,被告证监会据此将错单交易信息认定为内幕信息,并未超出《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对内幕信息定义的范畴。

  其次,内幕信息以媒体揭露的方式公开应至少满足三个要件:第一,相关媒体报道能够为市场主体所广泛周知;第二,媒体所揭露的信息具有完整性,从而使理性的市场主体能够就其可能产生的市场影响进行综合判断;第三,理性的市场主体能够相信相关媒体揭露的信息具有可靠性。本案中,原告杨剑波所主张的相关网络媒体关于错单交易信息的报道对市场主体来说不能满足可靠性的要求。故原告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法院认为光大证券当日下午的对冲交易是在其因错单而建立了巨额多头头寸的情况下,同时在证券市场卖出和在期货市场做空的单边对冲交易,其利用了内幕信息对市场可能产生的单边影响,不能构成内幕交易的抗辩事由。

 

分享到: 0 转载请注明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责编:刘宇)
W020180116412817190956.jpg
用户昵称:  (您填写的昵称将出现在评论列表中)  匿名
 验证码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
最新发表的评论0条,总共0 查看全部评论

回到频道首页
QQ图片20180105134100.jpg
jrtt.jpg
wxgzh.jpg
777.jpg
内文页广告3(手机版).jpg
中国社会科学院概况|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简介|关于我们|法律顾问|广告服务|网站声明|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