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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 完善处罚机制
2015年01月22日 15:51 来源:人民网 作者:此件公开发布 字号

内容摘要: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布《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意见》明确省级人民政府的粮食安全责任。

关键词:粮食安全;责任制;省长;国务院;粮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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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网北京1月22日电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布《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意见》明确省级人民政府的粮食安全责任。要求严格实行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地方政府属地管理和生产经营主体责任。加强基层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强化县乡两级监管责任。深入开展粮食质量安全治理整顿,完善不合格粮食处理和有关责任者处罚机制。

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4〕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2004年我国全面放开粮食购销市场以来,各地区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积极履行粮食生产、流通和储备责任,粮食工作总体情况较好。但是,随着国内粮食生产实现“十一连增”,一些地方存在放松粮食生产、忽视粮食流通、过度依靠中央的现象,自觉承担维护国家粮食安全责任有待进一步加强。为加快构建国家粮食安全保障体系,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的责任,现就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强化粮食安全意识和责任

  (一)切实增强新形势下的粮食安全意识。粮食安全是实现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在我国资源环境约束日益加大、粮食供求长期处于紧平衡和国内粮食生产成本快速攀升、粮食价格普遍高于国际市场的情况下,如何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把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上,是必须应对的一个重大挑战。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确保粮食安全的极端重要性和复杂性,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把保障粮食安全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作为保障民生工作的基本任务,常抓不懈,毫不动摇。

  (二)明确省级人民政府的粮食安全责任。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必须切实承担起保障本地区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全面加强粮食生产、储备和流通能力建设。省长(主席、市长)在维护国家粮食安全方面承担的责任是:稳定发展粮食生产,巩固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落实和完善粮食扶持政策,抓好粮食收购,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管好地方粮食储备,确保储备粮数量充足、结构合理、质量良好、调用高效;实施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加强粮食流通能力建设;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促进粮食产业健康发展;完善区域粮食市场调控机制,维护粮食市场稳定;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落实监管责任;大力推进节粮减损,引导城乡居民健康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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