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国务院国资委9日发布《关于认真做好2015年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的通知》,部署新一年度中央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工作。
关键词:利润总额;工资总额;国资委;中央企业;业绩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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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资委网站2月9日消息,国务院国资委9日发布《关于认真做好2015年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的通知》,部署新一年度中央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工作。根据通知,2015年利润总额目标值比上年增长的,工资总额按照行业工资增长调控线适用范围合理确定;利润总额目标值下降的,同口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
文件全文: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国资发综合〔2015〕14号
关于认真做好2015年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企业地方国资委负责人会议精神,全面落实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会议部署,不断增强业绩考核的功能作用,引导企业积极适应经济新常态和改革发展大势,加快提质增效升级,向做强做优做大的更高水平迈进,现就做好2015年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合理地确定2015年度业绩考核目标
中央企业要坚持稳中求进,加强形势研判,自树目标、自加压力,积极合理地确定2015年度业绩考核目标,经济效益增长要力争高于上年,管理类指标要持续改善。盈利企业要进一步挖掘增长潜力,亏损企业要努力扭亏增盈,各企业都要全力以赴为保增长作出积极贡献。
对利润总额和经济增加值指标,中央企业要在确定基本目标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奋斗目标,基本目标和奋斗目标将一并纳入中央企业负责人与国资委签订的业绩责任书。基本目标依据《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30号,以下简称《考核办法》)有关规定确定和计分。奋斗目标应明显好于基本目标水平,符合中央企业保增长要求。利润总额奋斗目标应符合以下条件:
1、与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与国资委保增长分解目标相适应;
2、比基本目标高15%以上,高于上年实际完成值;
3、与企业财务预算目标、工资总额预算目标相衔接,原则上不低于财务预算和工资总额预算中的利润总额目标。
经济增加值奋斗目标应与利润总额奋斗目标相匹配。
企业完成奋斗目标的,国资委在核定考核结果时,将对相关考核指标直接计满分;并根据奋斗目标的领先程度和实际增长情况,给予相应的加分奖励(见附件1)。对由于客观原因未能完成奋斗目标的,仍按照基本目标计分,实事求是地核定企业的考核结果。
严格考核晋级标准和职工工资预算管理。利润总额、经济增加值、经济增加值改善值的目标值比上年下降较多的企业,无论完成情况如何,考核等级不得进入A级。利润总额目标值比上年增长的,工资总额按照行业工资增长调控线适用范围合理确定;利润总额目标值下降的,同口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
中央企业要咬定目标不放松,着力抓好目标的细化分解落实,重点在深化改革、开源增收、节流控亏、压缩“两金”、剥离整合等方面狠下功夫,为全面完成业绩考核目标提供坚实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