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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6单位须持证排污 排污有核定总量指标
2015年09月18日 08:38 来源:北京日报 作者:高健 字号

内容摘要:市法制办昨天就《北京市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草案) 》向社会征求意见。《办法》规定,集中供热等单位须申领排污许可证才能经营。

关键词:排污;集中供热;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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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

  集中供热单位须持证排污

 

  市法制办昨天就《北京市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办法》规定,集中供热等单位须申领排污许可证才能经营。

  6类单位须领证排污

  《办法》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放大气和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具体包括6类单位:排放工业废气、废水的单位;集中供热设施产权(或运营)单位;城镇或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单位;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单位;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按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及管理要求制定排污许可证分阶段实施名录,并向社会公告。今后,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按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市有关部门和各区县政府也应按照环境质量改善的要求,引导和支持排污单位开展污染减排,通过财政补贴、税收优惠、排污费减征、减排奖励等手段鼓励排污单位采取最佳可行技术和管理措施。排污单位通过淘汰落后过剩产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升级等措施,在污染物排放符合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削减的污染物排放量可用于自身发展。

  排污有核定总量指标

  根据本市排污许可证实施方案和分阶段实施名录,列入名录范围的排污单位应当向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填报申请表,提交排污许可申请技术报告,包括产品产量、燃料和原辅材料使用、生产工艺、生产设施、环保治理设施运行、排污口设置、排放方式、排放去向、重点污染物排放情况等内容。

  现有排污单位应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时限内申请排污许可证;新建排污单位应在取得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申请排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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