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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局发布强制购物认定:含掺假以次充好
2015年09月30日 15:52 来源:国家旅游局网站 作者: 字号

内容摘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旅游局:购物是旅游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的关键环节。

关键词:购物;国家旅游局;旅行社;领队;旅游

作者简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旅游局:

  购物是旅游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的关键环节。“欺骗、强制旅游购物”已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深为人民群众诟病。为进一步明确旅行社及从业人员、购物场所和旅游者的责任和义务,大力整治“欺骗、强制旅游购物”,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 “欺骗、强制旅游购物”行为的认定

  有以下行为之一,可被认定为“欺骗、强制旅游购物”:一是旅行社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安排购物的;二是旅行社、导游领队对旅游者进行人身威胁、恐吓等行为强迫旅游者购物的;三是旅行社、导游领队安排的购物场所属于非法营业或者未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四是旅行社、导游领队安排的购物场所销售商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五是旅行社、导游领队明知或者应知安排的购物场所的经营者有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记录的;六是旅行社、导游领队收取购物场所经营者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七是购物场所经营者存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八是法律、法规规定的旅行社、导游领队及购物场所经营者通过安排购物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二、对“欺骗、强制旅游购物”违法行为的处罚处理标准

  各级旅游部门按以下标准依法对“欺骗、强制旅游购物”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处理:

  (一)对旅行社的处罚处理:一是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三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二是处三十万元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五倍罚款;三是列入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并转入旅游经营服务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二)对旅行社相关责任人的处罚处理:一是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万元罚款; 二是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法人代表和主要管理人员,自处罚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三是列入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并转入旅 游经营服务信用档案,向社会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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