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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保险将有“后悔权” 卖保险瞎忽悠将被处罚
2015年10月16日 08:32 来源:北京日报 作者:张茜岚 字号

内容摘要:买保险怕被忽悠,犹犹豫豫下不了决心?

关键词:保险;意见稿;保险公司;保险消费者;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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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保险将有“后悔权”

 

    买保险怕被忽悠,犹犹豫豫下不了决心?这样的纠结可能不再困扰消费者,因为修订中的《保险法》,拟增设“后悔权”。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日前发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向各界人士公开征求意见。本次保险法的修改进一步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除了首次引入“保险消费者”的概念,明确提出保险监管机构要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等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外,还拟设“后悔权”,投保人在20天内反悔可全额退保。

  “犹豫期”变法律规定

  “本来是去银行存钱,结果却被工作人员推荐买了一款人寿保险,一年交5万元,销售人员称交满5年后可以提取,谁知要退保时却被告知合同期限为15年,退保要扣4万多元本金!”市民王女士因为没有仔细看清合同,听信销售人员的口头承诺,陷入了与保险公司的纠纷。

  据了解,各种保险销售渠道,都容易出现类似隐瞒重要信息的问题,消费者一旦轻信口头承诺,就会面临不小的经济损失。今后这样的情况或将得到有效遏制。为了降低销售误导带来的退保风险,保护消费者合理的购买权,意见稿新增规定,建立人身保险合同犹豫期法律制度,将部分保险销售实践中有关犹豫期约定的做法,上升为法律强制规定。根据意见稿,保险期限超过1年的人身保险合同应当约定犹豫期,期限不少于20日。

  “不少消费者很可能是在稀里糊涂的状态下买了保险,而犹豫期可以让消费者在详尽了解产品内容和合同条款后再做出选择,避免事后出现纠纷造成经济损失。”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教授陶存文表示。

  除此之外,意见稿还明确引入保险消费者概念。由于我国保险行业起步较晚,行业内还存在不少不规范不透明的现象,欺诈纠纷案例较多,使得保险行业的口碑亟待改进。意见稿将从法律上支持保险消费者维权,进一步突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监管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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