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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医疗法提请二审 泄患者隐私将被停业六个月
2015年12月23日 16:52 来源:深圳特区报 作者:李舒瑜 字号

内容摘要:深圳医疗“基本法”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议“二审”。被称为深圳医疗领域“基本法”的《深圳经济特区医疗管理条例(草案修改一稿)》昨天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议审议。强制购买医疗责任险条款删除为了缓解医疗纠纷,条例“一审”稿曾规定强制医疗机构购买医疗责任险,使得医疗纠纷后医患双方不必“私了”,而是由保险公司负责调解理赔。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广东省出台的相关文件都明确提出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积极鼓励、引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参保,本条例没有必要再做鼓励性、倡导性规定,因此删除了强制医疗责任保险的有关规定。

关键词:医疗机构;病历;市人大;常委会议;法律效力;责任保险;卫生;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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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医疗“基本法”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议“二审”

  泄露患者隐私将被暂停执业六个月

  

    患者的隐私权将得到更好的保护,医务人员擅自泄露患者信息或隐私的,将被暂停执业六个月。被称为深圳医疗领域“基本法”的《深圳经济特区医疗管理条例(草案修改一稿)》昨天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议审议。

  允许医疗机构提供上门服务

  此次立法进行了一系列制度创新:

  比如,明确了医疗机构的民事主体地位,规定医疗机构应当进行主体资格登记,这给社会办医疗机构今后进行股权转让、上市等资本运作扫除障碍。

  又如,规定经注册或者备案的医师可以和所在医疗机构约定同时在特区内的其他医疗机构执业,为医师的多点执业提供立法保障。

  再比如,结合我市正在探索的家庭医生责任制模式,规定医疗机构可以安排卫生技术人员为与其签订了家庭医生服务协议的家庭提供上门医疗服务。

  电子病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随着“互联网+”在医疗领域的推进,许多医院已经开始探索使用电子病历。这一方面节约了纸张,另一方面也避免因医生书写过于潦草产生“天书病历”。

  此次《条例(草案修改一稿)》专门对电子病历进行了规定,明确医疗机构可以采用电子病历。符合要求的电子病历与其他形式记录的病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电子病历上可靠的电子签名与其他病历上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医疗机构按照规范制作电子病历的,可以不制作和保存纸质病历,但应当提供电子病历的查阅、打印或者复制服务。

  伤医构成犯罪要追究刑责

  一段时间以来,国内伤医事件频发引起社会关注。《条例(草案修改一稿)》规定,任何人不得扰乱医疗机构的正常秩序,不得有威胁卫生技术人员和医疗机构其他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行为,违者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员、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同时,《条例(草案修改一稿)》也加强了对患者的保护,规定隐匿、篡改医学文书及病历的,或者是擅自泄露患者信息或者隐私的,处二万元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卫生技术人员,责令暂停执业六个月。卫生技术人员被暂停执业期间擅自执业的,由卫生主管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强制购买医疗责任险条款删除

  为了缓解医疗纠纷,条例“一审”稿曾规定强制医疗机构购买医疗责任险,使得医疗纠纷后医患双方不必“私了”,而是由保险公司负责调解理赔。

  不过,这个规定在审议时引发争议。有委员认为,强制购买医疗责任保险的规定与保险法的规定相冲突,特区立法是否有权规定强制保险,应当慎重研究。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广东省出台的相关文件都明确提出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积极鼓励、引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参保,本条例没有必要再做鼓励性、倡导性规定,因此删除了强制医疗责任保险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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