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资讯 >> 社会万象 >> 社会新闻
网购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或将不包括手机、电脑等
2016年02月05日 20:49 来源:人民网 作者: 字号

内容摘要:据国家工商总局门户网站消息,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指引》 (征求意见稿)今日起公开征求意见。

关键词:退货;手机;经营者;电子商务;电脑

作者简介:

  人民网北京2月5日电 据国家工商总局门户网站消息,《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指引》(征求意见稿)今日起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提出,一经激活或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包括产生授权或者激活信息的手机、电脑、数码产品等,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以下为意见稿全文: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指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的实施,明确和落实电子商务经营者义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通过网络购买商品,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可以依法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因网络商品销售者提供的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而退货的,应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包括网络商品销售者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

  网络商品销售者,是指通过网络销售商品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者自然人。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是指在网络商品交易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多方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的法人。

  第四条 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对其平台上的网络商品销售者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消费者行使七日无理由退货权利和网络商品销售者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都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序良俗和商业道德。

  第六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向消费者明确告知其购买商品时享有七日无理由退货权利。

  鼓励电子商务经营者作出比本指引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无理由退货承诺。

分享到: 0 转载请注明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责编:刘淼)
W020180116412817190956.jpg
用户昵称:  (您填写的昵称将出现在评论列表中)  匿名
 验证码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
最新发表的评论0条,总共0 查看全部评论

回到频道首页
QQ图片20180105134100.jpg
jrtt.jpg
wxgzh.jpg
777.jpg
内文页广告3(手机版).jpg
中国社会科学院概况|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简介|关于我们|法律顾问|广告服务|网站声明|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