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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院梳理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件 “三工”因素为常见工伤情形
2017年12月27日 15:42 来源:天津日报 作者:赵荣君 李楠 字号

内容摘要:天津日报讯(记者赵荣君实习生李楠)2015年至今,一中院共受理工伤认定行政上诉案件97件,全部审结。通过对审理的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件进行梳理,发现该类案件呈现四个特点。案件区域分布和行业分布相对集中工伤案件的区域分布相对集中在劳动密集型工业较多的远近郊区,如静海区、武清区、北辰区、西青区,以上四区的案件共有66件,占案件总数的68%。社保部门认定工伤比例较高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构成工伤的比例较高,有74件,占76%。职工被认定工伤后,这些单位就面临着由其自行支付数额较大的工伤保险问题。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成高发工伤情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认定工伤的情形有七种,视同工伤的情形有三种。

关键词:社保;审理;行政诉讼;职工;工伤认定;工伤保险;工伤情形;认定工伤;上诉案件;一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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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日报讯(记者 赵荣君 实习生 李楠)2015年至今,一中院共受理工伤认定行政上诉案件97件,全部审结。其中2015年37件,2016年37件,2017年23件。通过对审理的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件进行梳理,发现该类案件呈现四个特点。

  案件区域分布和行业分布相对集中

  工伤案件的区域分布相对集中在劳动密集型工业较多的远近郊区,如静海区、武清区、北辰区、西青区,以上四区的案件共有66件,占案件总数的68%。发生工伤案件的行业主要集中于制造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等领域,其中制造业领域最多,涉案49件,占案件总数的50.5%。

  社保部门认定工伤比例较高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构成工伤的比例较高,有74件,占76%;认定不符合受理条件和不属于工伤的有23件,占24%。一中院在审理中支持社保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93件,社保部门胜诉率96%。证明社保部门在工伤认定执法工作中依法履职、依法行政情况比较好。

  提起诉讼的原告以用人单位居多

  97件案件中,提起诉讼的原告有74件是用人单位。这些用人单位中,大多数是没有依法给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职工被认定工伤后,这些单位就面临着由其自行支付数额较大的工伤保险问题。因此,希望通过提起行政诉讼,否定对职工的工伤认定。

  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成高发工伤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认定工伤的情形有七种,视同工伤的情形有三种。审理中发现,实践中涉及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的“三工”因素仍然是常见常发的工伤情形。另外一个比较高发的工伤情形就是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此外,近两年,职工在工作中突发疾病死亡视同工伤的情形有所上升。

  一中院在依法审理的同时,注重做协调化解工作,使职工与用人单位达成和解,使受伤职工及时得到经济补偿,降低维权成本,同时也减轻企业负担,减少社会矛盾和行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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