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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禁止将商品住宅用地与其他项目用地捆绑供应
2018年01月09日 00:00 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 字号
关键词:建设用地;土地;禁止;供应;税收;基础设施;商品住宅用地;约定;宏观调控;产业

内容摘要:人民日报海口1月 8日电(记者闫旭)近日,海南省政府通过了《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宏观调控提升土地效益的意见》。《意见》明确,实行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禁止对产能过剩、高耗能、高污染项目供地,禁止将商品住宅用地与其他产业项目用地捆绑或搭配供应。《意见》明确将土地投资强度、产值、税收等相关指标作为建设用地供应准入标准。对投资强度、亩均产值达不到约定标准50%或者亩均税收达不到约定标准30%或者超期未竣工的,可以按约定按照剩余年期返还土地出让价款及利息的方式收回土地使用权,对地上建筑物或附着物可按约定处理。此外,对2018年 1月 1日后新增闲置土地面积超过近5年年均供地量的市县,暂停该市县除民生、基础设施等项目外的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让、土地供应审批手续。

关键词:建设用地;土地;禁止;供应;税收;基础设施;商品住宅用地;约定;宏观调控;产业

作者简介:

  人民日报海口1月8日电 (记者 闫旭)近日,海南省政府通过了《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宏观调控提升土地效益的意见》。《意见》明确,实行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禁止对产能过剩、高耗能、高污染项目供地,禁止将商品住宅用地与其他产业项目用地捆绑或搭配供应。

  《意见》提出,实行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明确到2020年,全省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550万亩以内。

  《意见》明确将土地投资强度、产值、税收等相关指标作为建设用地供应准入标准。依法供应土地竣工投产后,对税收达不到标准的,可以按年补收约定税收与实际上缴税收的差额;对投资强度、亩均产值达不到约定标准50%或者亩均税收达不到约定标准30%或者超期未竣工的,可以按约定按照剩余年期返还土地出让价款及利息的方式收回土地使用权,对地上建筑物或附着物可按约定处理。

  新规将重点保障海南省6类重点产业园区、12个重点产业、“五网”基础设施用地和“美丽海南百镇千村”等用地;严控商品住宅用地供应,合理配置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禁止对产能过剩、高耗能、高污染项目供地。建立规划调整硬性约束制度,严格限制涉及商品住宅用地的规划修改,引导工业项目统一向园区集中。

  此外,对2018年1月1日后新增闲置土地面积超过近5年年均供地量的市县,暂停该市县除民生、基础设施等项目外的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让、土地供应审批手续。严格土地用途和容积率变更。禁止其他用途的土地改变用途用于商品住宅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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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请注明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责编:贾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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