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资讯 >> 社会万象 >> 社会新闻
中国拟赋监察机关必要权限 以"留置"取代"两规"
2018年03月13日 14:37 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 字号
关键词:机关;权限;草案;第四次全体会议;监察委员会

内容摘要:中国拟赋监察机关必要权限以“留置”取代“两规”。同时,应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和安全,提供医疗服务。

关键词:机关;权限;草案;第四次全体会议;监察委员会

作者简介:

    中新社北京3月13日电 (记者 曾鼐 蒋涛)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13日在北京表示,监察法草案赋予监察机关必要的权限,并严格规范监察程序。

  当天,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四次全体会议在北京举行,李建国向大会作监察法草案的说明时,作上述表示。

  李建国指出,监察法草案拟赋予监察机关三个必要权限:

  一是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时,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鉴定等措施;

  二是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涉及案情重大、复杂,可能逃跑、自杀,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等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留置场所的设置和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是监察机关需要采取技术调查、通缉、限制出境措施的,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李建国表示,草案对监督、调查、处置工作程序作出严格规定,包括:报案或者举报的处理;问题线索的管理和处置;决定立案调查;搜查、查封、扣押等程序;要求对讯问和重要取证工作全程录音录像;严格涉案财物处理等。

  据李建国介绍,中共十九大明确提出:“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

  关于留置措施的程序,李建国说,为了严格规范留置的程序,保护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草案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李建国说,采取留置措施后,除有碍调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同时,应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和安全,提供医疗服务。(完)

作者简介

姓名: 工作单位:

转载请注明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责编:陈茜)
W020180116412817190956.jpg
用户昵称:  (您填写的昵称将出现在评论列表中)  匿名
 验证码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
最新发表的评论0条,总共0 查看全部评论

回到频道首页
QQ图片20180105134100.jpg
jrtt.jpg
wxgzh.jpg
777.jpg
内文页广告3(手机版).jpg
中国社会科学院概况|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简介|关于我们|法律顾问|广告服务|网站声明|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