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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出台信息网络侵权司法解释
2014年10月10日 10:13 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徐隽 字号

内容摘要:最高法出台信息网络侵权司法解释个人信息首次圈定“保护网”。”《规定》从民事责任角度对非法删帖、网络水军等作出规制,第十四条明确:“被侵权人与构成侵权的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达成一方支付报酬,另一方提供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服务的协议,人民法院应认定为无效。《规定》第十二条作出规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官点评】应区分认定专业媒体和非专业媒体转载行为的法律责任,专业媒体的注意义务应当高于一般自媒体,转载他人侵权信息未更正仍需承担责任。

关键词:人民法院;个人信息;信息网络;侵权人;网络服务;网络信息;毕成功;媒体;公开;范冰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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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出台信息网络侵权司法解释 个人信息首次圈定“保护网”

 

    近年来,伴随互联网行业的快速发展,非法删帖、发帖中伤、泄露隐私等利用信息网络侵权行为频发,个人信息保护迫在眉睫。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通报《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首次划定个人信息保护的范围,明确利用自媒体等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认定,以及如何对网络水军进行规制。

  非法删帖的用户和网站承担连带责任

  一些人遭遇网络侵权,往往被迫选择“花钱消灾”,对此,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以非法删帖服务为代表的互联网灰色产业之所以存在,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互联网技术的不对等性。”《规定》从民事责任角度对非法删帖、网络水军等作出规制,第十四条明确:“被侵权人与构成侵权的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达成一方支付报酬,另一方提供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服务的协议,人民法院应认定为无效。擅自篡改、删除、屏蔽特定网络信息或者以断开链接的方式阻止他人获取网络信息,发布该信息的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接受他人委托实施该行为的,委托人与受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大V转发信息,过错认定更加严格

  微博、微信等社交网络以及由此产生的自媒体发展迅猛,在信息传播的形态上,以社交网络为媒介的转载等二次传播,影响巨大。针对这些特征,《规定》第十条对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相关问题作出规定:“人民法院认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及其程度,应当综合以下因素:(一)转载主体所承担的与其性质、影响范围相适应的注意义务;(二)所转载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明显程度;(三)对所转载信息是否作出实质性修改,是否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标题,导致其与内容严重不符以及误导公众的可能性。”

  最高法民一庭副庭长姚辉解释说:“如果你是一个大V,就应当知道影响的受众有多大,你法律义务上有更高的注意力,就应该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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