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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废止劳教制度一年多 学者担忧管理制度衔接空白
2015年01月19日 09:10 来源:中国青年报 作者:王亦君 字号

内容摘要:

关键词:劳教;废止;制度;社区矫正;劳教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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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教废止一年多 制度空白如何补

 

  2013年12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废止决定》),在我国存在56年的劳教制度退出历史舞台。

  被废止的两个文件,即1957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197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此前,这两份文件是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基本依据。

  《废止决定》提出,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劳动教养的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剩余期限不再执行。

  在保障人权、尊重法治的价值取向下,废止劳教早已成为社会各界共识。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

  劳教制度是否需要替代制度?如果需要,将是一种什么样的制度?这种制度和已经在我国实施了十多年的社区矫正制度,有何关系?目前各地原有的劳动教养所现状如何?

  近日,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的多名专家和业内人士表示,《决定》中提出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不是特指某一部法律,而是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劳教制度废止后,还需要一整套好的管理制度,来代替劳教发挥作用,实现社会长治久安。

  劳教所“变身”

  劳教制度废止后,很多人都会想到这个问题:在过去应该被劳教的人,今后怎么办?劳教制度存在的50多年里,哪些人被劳教?截至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废止决定》时,全国共有多少在教人员?这些在教人员是因为什么原因被劳教的?有关这些问题,在劳教制度废止至今的1年多里,鲜有权威信息披露。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等10部门下发《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委员会试点工作方案》,将南京、郑州、青岛、济南4市列为违法行为教育矫治试点地区,以“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取代劳动教养。但试点改革具体内容从未对外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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